我市率先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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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率先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本报讯(通讯员 粟明 曾曼妮)近日,市政府正式出台《郴州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我市即将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据了解,此《方案》的出台在我省尚属首例。

此次《方案》的出台,旨在切实加强电梯风险管理,充分发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功能,建立电梯安全事故赔偿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电梯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安全。《方案》明确投保主体为使用管理人,试行期间,基础保费为120元/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2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

目前,我市电梯登记数量达7000多台,且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对提升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水平有重要意义。确定使用管理人,明晰电梯安全权责关系。《方案》借鉴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重要经验,提出电梯投入使用前须明确使用管理人,否则不得投入使用。该举措找准了制约电梯安全监管的深层次原因,将有效扭转过去所有权人、物业公司及维保单位等主体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局面,构建起清晰的、可追溯的电梯安全运行责任链条。引入商业保险,解决赔付难的问题。《方案》明确了理赔流程,规定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该做法使得电梯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治和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解决电梯事故责任赔偿的纠纷,化解矛盾。运用价格杠杆,加强事前风险预防。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费率低、保障高的险种,电梯安责险的基础保费为120元/台。同时,建立保费浮动机制,将电梯的类型、使用场所、使用年限、出险情况等纳入保费调整因子。也就是说,保费额度与投保电梯的运行状况直接挂钩,这将倒逼缴纳保费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在聘请电梯维保单位时严格把关,提高维保质量,也促使保险公司将事故防控当做自己的责任,以减少电梯事故赔偿数额。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监管方式和理念的转变。过去,一旦发生电梯事故,只能依靠政府部门投入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救援和处理。如今,保险公司可直接介入,按规定进行赔付,质监部门会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协助对有争议的理赔案件进行处理,将提高效率,降低行政监管成本。

《郴州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出台,是我市将责任保险纳入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突破,标志着全市电梯安全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市质监局将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为抓手,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作用,强化风险管理,提升应急能力,创新监管模式,形成电梯安全“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