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省市企业减负、降本、改革有关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9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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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省市企业减负、降本、改革有关政策文件汇编

 

  

 

一、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政策

1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1

2.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13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    21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27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 39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 44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6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16〕141号)       49

8.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 53

9.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83号)································· 58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2016-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6〕302号)······································· 63

1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 70

1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创新推进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84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6〕75号)························································································· 90

1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245号)······················································································· 94

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5号)································································································· 102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  122

17.央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  ································································································ 134

二、湖南省及有关部门政策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9号)························································································ 140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 145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2号)····················································· 151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8号)·································································· 162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7号)·································································································· 168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号)································································· 175

7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湘经信科技〔2016〕81号) ························································································ 182

8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走出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湘经信推新发〔2016〕133号)···································································· 187

三、郴州市相关政策

1.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将郴州打造成湖南新增长极的意见》(郴发〔2016〕4号)································································································ 200

2.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6〕6号)      212

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6〕25号)······················································································ 216



  

国务院

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国发〔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88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确保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二)目标任务。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年减税额5000亿元以上。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由目前的4.9%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由8.3%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发挥好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采取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牵头单位:财政部,参加单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牵头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保监会)

(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

(七)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银监会)

(九)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稳妥推进民营银行发展,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牵头单位:银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人民银行)

(十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牵头单位: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财政部)

(十三)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扩大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四)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清理废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加快放开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价格检查,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步推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单位: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等)

(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牵头单位: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

(十八)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九)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从2016年5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以上两项社保费率降低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二十一)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指导各地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二)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家能源局)

(二十三)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放宽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四)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参加单位:财政部)

七、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五)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推广多式联运,加快构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运输模式。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参加单位:质检总局)

(二十六)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二十七)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不合理涉及铁路收费。(牵头单位: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八)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选取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九)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地方政府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摸清目前建筑业所需缴纳各种保证金现状,研究制定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的意见,按照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形成新约束机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

(三十一)加强资金清欠,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推进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协调各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三十二)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三十三)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推广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种技术,促使企业持续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耗费实施严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应降成本目标。(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

十、落实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三十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十五)支持创新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提高创新资源产出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三十六)发挥互联网+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协同制造,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三十七)利用两个市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进双边和多边贸易投资谈判,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加大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三十八)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好广大企业职工的作用,激励挖潜增效。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物流、采购、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管理标准化,提高运行效率。

(三十九)降低监管成本。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四十)改善公共服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四十一)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引导,综合考虑资源、市场等因素,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国家级新区、开发区等功能性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

(四十二)分行业降本增效。增强降成本工作的针对性,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实施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有序推出并切实落实煤炭、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汽车、电子信息、消费品、物流等行业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方案。

十一、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由有关部门建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跟踪督促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

(四十四)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适时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常态化监督检查。

(四十五)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部门、各地区要在2017年3月底前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积极推广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及时调整政策;从2017年起,每年年中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进行阶段总结和协调,对后期常态化工作提出要求;在阶段性完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任务后,组织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完善推进降成本工作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

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央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在重点产煤省份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突破,为整体推进探索有益经验。以做好职工安置为重点,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做好转岗分流工作,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资产债务。

(三)工作目标。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四)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

(六)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1.属于以下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晋、蒙、陕、宁等4个地区产能小于6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产能小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2.对有序退出范围内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保留的煤矿原则上要实现机械化开采。

3.探索实行煤炭行业“存去挂钩”。除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的先进产能外,对其他保留产能探索实行“存去挂钩”,通过重新确定产能、实行减量生产等多种手段压减部分现有产能。

(七)推进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利用3年时间,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八)促进行业调整转型。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火电企业参股的煤炭企业产能超过该火电企业电煤实际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该火电企业奖励。加快研究制定商品煤系列标准和煤炭清洁利用标准。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对一定期限内规划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开发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

(九)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十)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十一)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有关部门要联合惩戒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

(十二)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项目,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限制产量。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销售使用劣质散煤情况的检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

三、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奖补支持。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1.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煤矿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2.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3.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4.做好再就业帮扶。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

1.金融机构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支持企业通过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降低资金成本。

2.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完善并购资金退出渠道,加快发展相关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十六)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十七)鼓励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重点创新煤炭地质保障与高效建井关键技术,煤炭无人和无害化、无煤柱自成巷开采技术,推广保水充填开采、智能开采和特殊煤层开采等绿色智慧矿山关键技术,提升大型煤炭开采先进装备制造水平。

(十八)其他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完善煤炭出口政策,鼓励优势企业扩大对外出口。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建立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制定实施细则,督促任务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成立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国务院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十一)做好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引导煤炭企业依法经营、理性竞争,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承诺书,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

   

 

国办发〔2016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材工业是重要的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国建材工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逐步优化,创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受经济增速回落、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建材工业增速放缓、效益下降、分化加剧,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部分适应生产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缺乏,一些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和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高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优化供给结构,增加有效供给,促进优胜劣汰。

坚持企业主体。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发挥骨干优势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创新经营模式和业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联合重组。

坚持政策引导。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完善支持政策,增强行业和企业的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部门合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协同。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新兴产业,提升建材工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量排名前10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60%左右;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

二、压减过剩产能

(四)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国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五)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

(六)推进联合重组。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免予企业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被并购重组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经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许可证。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增强盈利能力。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支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压减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七)推行错峰生产。在采暖地区的采暖期全面试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采暖地区熟料产能,同时有效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其他地区水泥熟料装置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也应错峰生产。对不宜临时停产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倡导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

三、加快转型升级

(八)提升水泥制品。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加快发展专用水泥、砂石骨料、混凝土掺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和部件化制品。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替代自然资源,发展机制砂石、混凝土掺合料、砌块墙材、低碳水泥等产品。发展镁质胶凝材料等新型胶凝材料。

(九)发展高端玻璃。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应用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板材、真(中)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以及适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需要的节能门窗等产品。积极发展建筑用防火玻璃板材、电致变色玻璃等新产品,结合发展设施农业和建设美丽乡村,开发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及制品。

(十)提高陶瓷品质。从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入手,推广薄型化的陶瓷砖以及节水、轻量的卫浴洁具等绿色建材产品,促进绿色消费。加强产品设计和关键零配件研发,开发多功能产品、智能家居等用品,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艺术性,促进陶瓷产品智能化、多功能化,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

(十一)推广新型墙材。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外墙保温材料,以及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装饰等构配件工厂化生产。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体材料,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竹纤维、木屑等开发生物质建材,发展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镁质建材等产品。加快推广应用水性涂料、胶黏剂及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热反射膜、管材等产品。

(十二)开发新型材料。以石墨、高岭土、膨润土、硅藻土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为重点,加大在矿物均化、提纯、超细磨粉、分级级配、表面改性等方面攻关力度,大力发展基于非金属矿物,用于节能防火、填充涂敷、环保治理、储能保温的矿物功能材料。加快推进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以及玻璃基板、光纤预制棒、高压电瓷、陶瓷分离膜、闪烁晶体、激光晶体等先进无机非金属产品的首批次示范应用,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

(十三)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协同攻关,大力开发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高端玻璃及制品、精细陶瓷前驱体及陶瓷粉体、人工晶体材料等生产、检测专用装备,提高装备控制精度、自动化水平和生产工艺稳定性,提升产品质量和合格率。针对细分市场,加快推进产品品种规格系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更好满足差异化需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立足产业化生产和应用需要,建立完善新材料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

四、促进降本增效

(十四)绿色智能发展。加大对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支持企业向特色园区集聚,鼓励园区加快燃料升级,有条件的企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使用清洁能源。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推广无铬耐火材料。平板玻璃企业要严格限制高硫石油焦燃料。鼓励整合玻璃用硅砂、石英砂和砂石骨料用尾矿、废石等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智能化生产,建设厂区物联网,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提高质量效益。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替代、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智能制造、新材料开发、产品深加工等转型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加快推进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料的产业化,着力提高关键材料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下游产业需求。发布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并据此对建材工业节能减排、产品升级换代、提升质量效益等项目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十六)实施品牌战略。发挥优势企业的主导作用,以品牌、管理和营销网络为纽带,促进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互联网+”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和专业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加强品牌培育、宣传与推介,加快本土品牌建设,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逐步在厨卫、家居等消费产品领域培育世界知名品牌。

(十七)开展产能合作。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建材项目,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开展商标等知识产权政策培训,搭建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平台,建立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一站式”服务体系,指导企业进行商标保护维权。根据国际产能合作需要,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大建材领域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力度,通过产品、装备和投资带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五、完善支持政策

(十八)优化产业政策。落实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研究修订水泥产品标准,制修订混凝土产品标准、混凝土掺合料产品标准和专用水泥标准。加快制定协同处置固废伴生水泥产品污染控制标准。落实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违规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通过提供并购贷款、并购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和平板玻璃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

(二十)严格执法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并公开本地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后核准备案、点火投产的项目,要逐条注明具体情况;对隐瞒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举报并查证属实,将予以公告,并追究相关责任。建材企业应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主动披露环保相关信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质检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通报;对无证生产水泥的,依法责令停产、处罚并向社会公告。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二十一)发挥协会作用。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发挥有关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55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医药产业是支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基础,是具有较强成长性、关联性和带动性的朝阳产业,在惠民生、稳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医药产业,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产业取得长足发展,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供给能力显著增强,但仍面临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当前,全球医药科技发展突飞猛进,医药产业深刻调整变革,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持续增长,都对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提出了迫切要求。为推动提升我国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迎接新一轮产业变革,通过优化应用环境、强化要素支撑、调整产业结构、严格产业监管、深化开放合作,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降低医药产品从研发到上市全环节的成本,加快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医药产业智能化、服务化、生态化,实现产业中高速发展和向中高端转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配合相关医改政策落实,完善产业政策和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注重产业升级与推广应用相互促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完善创新环境,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医药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医药产品管理、质量、标准、注册体系与国际接轨,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要素,加强产业全球布局和国际合作。

坚持产业集聚、绿色发展。推动化学原料药向环境承载能力强、生产配套条件好的园区集聚。引导中药、民族药企业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促进医药产业绿色改造升级和绿色安全发展。

坚持提升质量、保障供给。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完善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供给能力建设,健全医药流通信息网络,建立市场短缺药品和创新药品审评审批及市场准入快速通道,提高供应保障能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医药产业创新能力明显提高,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90%以上重大专利到期药物实现仿制上市,临床短缺用药供应紧张状况有效缓解;产业绿色发展、安全高效,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产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环境显著改善;医药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高于10%,工业增加值增速持续位居各工业行业前列。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加大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完善政产学研用的医药协同创新体系。加强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能力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打造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科技创新基地。运用数据库、计算机筛选、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医药产品技术研发、产业化、安全评价、临床评价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众创空间,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培育一批拥有特色技术、高端人才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研发外包企业向全过程创新转变,提高医药新产品研制能力。

推动重大药物产业化。继续推进新药创制,加快开发手性合成、酶催化、结晶控制等化学药制备技术,推动大规模细胞培养及纯化、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等生物技术研发及工程化,提升长效、缓控释、靶向等新型制剂技术水平。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在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精神性疾病、高发性免疫疾病、重大传染性疾病、罕见病等领域,重点开发具有靶向性、高选择性、新作用机理的治疗药物,重点仿制市场潜力大、临床急需的国外专利到期药品。加快新型抗体、蛋白及多肽等生物药研发和产业化。完善疫苗供应体系,积极创制手足口病疫苗、新型脊髓灰质炎疫苗、宫颈癌疫苗等急需品种及新型佐剂。针对儿童用药需求,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开展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加强其生产能力建设和常态化储备,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加快医疗器械转型升级。重点开发数字化探测器、超导磁体、高热容量X射线管等关键部件,手术精准定位与导航、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生物三维(3D)打印等技术。研制核医学影像设备PET—CT及PET—MRI、超导磁共振成像系统(MRI)、多排螺旋CT、彩色超声诊断、图像引导放射治疗、质子/重离子肿瘤治疗、医用机器人、健康监测、远程医疗等高性能诊疗设备。推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体外诊断设备和配套试剂产业化。发展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全降解血管支架、人工关节和脊柱、人工耳蜗等高端植介入产品,以及康复辅助器具中高端产品。积极探索基于中医学理论的医疗器械研发。

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开展中药、民族药及其临床应用技术标准研究,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培育技术标准制定,建立中药道地药材标准体系,加强对中医药领域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开展中药材良种繁育和现代种植(养殖)、生产技术推广,在适宜地区建设规范化种植(养殖)、规模化加工一体化基地。加快建立中药材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利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加强中药材、中药生产、流通及使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中药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开发现代中药提取纯化技术,研发符合中药特点的粘膜给药等制剂技术,推广质量控制、自动化和在线监测等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在中医药优势治疗领域,推动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及应用,研制一批疗效确切、安全性高、有效成分明确、作用机理清晰的中药产品。加强民族医药理论研究,推动藏药、维药、蒙药、傣药等民族药系统开发,提高民族医药医疗机构制剂水平,创制具有资源特色和疗效优势的新品种。

(五)加快质量升级,促进绿色安全发展

严格生产质量管理。全面实施并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完善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健全药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温控、洁净度等生产环境标准,加强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文件管理,建立质量风险防控、供应商审计、持续稳定性考察、质量受权人等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培训,严格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EHS)管理,提高员工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着力解决重认证轻执行、重硬件轻软件等问题,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督促医药生产企业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提升质量控制技术。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标准和控制方法,推广应用先进质量控制技术,改进产品设计,优化工艺路线,完善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有效提升药品质量。加快化学药杂质、溶解性能、溶剂残留和药物晶型等控制技术开发应用,提高产品纯度和稳定性。加强生物活性、等效性、利用度等生物药性能研究,增强发酵和细胞培养等生物学过程易变性控制能力,着力提高疫苗等生物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加大中药、民族药等传统医药产品物质基础研究力度,提高助溶剂质量稳定性,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

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推动基本药物、高风险药品、药用辅料、包装材料及基础性、通用性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的质量标准升级,完善中药、民族药的药材及药品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强化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建立药品杂质数据库、质量评价方法和检测平台。健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方法、技术规范,开展第三方检测、评价,提高仿制药质量。重点开展基本药物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全面提高基本药物质量。开展中药有害残留物风险评估,加强中药注射剂安全性评价,维护中药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完善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建设第三方质量可靠性评价平台,促进企业加大投入,提升产品可靠性。

实施绿色改造升级。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进传统生产工艺,大力推广基因工程、生物催化等生物替代技术,积极采用生物发酵方法生产药用活性物质。开发生物转化、高效提取纯化、高产低耗菌种应用等清洁生产技术,加强发酵类大宗原料药污染防治。加快推广应用无毒无害原材料,加强对研发外包企业新化学物质的管理,推动环境污染源头治理。建设绿色工厂和循环经济园区,推动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加强副产物循环利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污染物综合治理。严格资源利用管理,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推广节能节水节地技术装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加强高值医用耗材回收利用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集约发展水平

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企业跨行业、跨领域兼并重组,支持医药和化工、医疗器械和装备、中药材和中成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和流通企业强强联合,形成上下游一体化的企业集团,真正解决小、散、乱问题。推动基本药物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提升生产集约化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和稳定供应。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联合产品和技术相近的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采取资金注入、技术入股等合作形式,组建产业联盟或联合体。发挥骨干企业资金、技术等优势,加强生产要素有效整合和业务流程再造,强化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发挥中小企业贴近市场、机制灵活等特点,发展技术精、质量高的医药中间体、辅料、包材等配套产品,形成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互利共赢的产业组织结构。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区域要素资源优势,构建东中西部协调发展新格局。利用东部沿海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建设国际先进的研发中心和总部基地,发展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生物药物、药物制剂和医疗器械,引导缺乏比较优势的产品有序转出。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依托中心城市开展高端医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因地制宜发展医用耗材等劳动密集型医疗器械产品。利用西部、东北地区药材资源和沿边区位优势,建设中药、民族药生产基地和面向周边国家的特色医药产品出口基地。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医药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园区化,创建一批管理规范、环境友好、特色突出、产业关联度高的产业集聚区。引导优势企业在适宜药材生长的区域,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开展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养殖),在中药材资源地建设大型中药生产、加工基地,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特色民族药生产基地。结合化学原料药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依托环境承载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原料供应便捷的化工医药园区,建设高水平的化学原料药生产基地,在沿海、沿边地区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制剂出口加工基地。在具有人才、技术优势的中心城市,利用电子、信息和装备等产业的辐射效应,建设高端医疗器械研发和产业化基地。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利用当地医疗、中医药、生态旅游等优势资源,发挥旅游市场作用,开发建设一批集养老、医疗、康复与旅游为一体的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进一步健全社会养老、医疗、康复、旅游服务综合体系。

(七)发展现代物流,构建医药诚信体系

建立现代营销模式。完善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信息资源,构建全国药品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质量、流通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建立信息共享和反馈追溯机制。建立现代医药流通体系,推动大型企业建设遍及城乡的药品流通配送网络,充分发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寄递网络优势,提高基层和边远地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推动中小流通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做精做专,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按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推动优势零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统一采购配送、质量管理、服务规范、信息管理和品牌标识,提高连锁药店规范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推动建立医疗设备的通信协议、故障反馈、检测维护等环节的源代码开放制度,鼓励发展第三方专业维护保养、售后服务队伍。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医药诚信管理机制和制度,改善市场诚信环境。整合现有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医药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记录档案,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制定信息收集、评价、披露等制度,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运用媒体宣传、市场准入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加快企业信用与商品质量保险体系建设,探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商业保险,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引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制度,主动开展守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紧密衔接医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等政策的实施,加强诊疗行为管理,防止过度治疗等不规范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权;推进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设备共享,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患者医疗负担。完善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环境,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等方面对所有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加快形成多元化医疗服务格局,扩大患者选择权。推动医生多点执业,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快落实分级诊疗。

完善价格、医保政策。实施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加强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衔接,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推动价格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切实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群众负担不增加。积极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推行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及时将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诊疗项目按规定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健全大病保障政策,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社会多样化健康保障和医药产品需求。

(九)深化对外合作,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优化产品出口结构。加快开发国际新兴医药市场,调整产品出口结构。发挥化学原料药国际竞争优势,推动维生素、青霉素、红霉素、头孢菌素等优势品种深加工产品出口,大力实施制剂国际化战略,加快首仿药、重组蛋白药物、抗体药物、疫苗等制剂产品出口,提高原料药、制剂组合出口能力,培育中国医药知名品牌。建立并完善境外销售和服务体系,推动PET—CT、X射线机、心电图机、B超等医疗器械出口,逐步提高出口附加值。加强中医药对外文化交流,提高国际社会认知度,增强中药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推动天然药物、中成药等产品出口。

推动国际注册认证。引进和培养熟悉境外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国际医药注册人才,提高国际注册能力。系统开展国际市场产品注册,推动已获得专利保护的国产原研药国际临床研究和注册,加快品牌仿制药物国际注册认证。积极开展与医疗器械相关的计量国际比对。按照国际标准,完善工艺路线、质量检测和分析方法,健全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EHS)管理体系,建立并实施原料和辅料备案管理制度。加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推动企业建设符合国际质量规范的生产线,提高国际化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加快检测认证国际化进程。鼓励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形成有效的海外专利布局。

加快国际合作步伐。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着眼全球配置资源,加快“走出去”步伐。采用多种合作形式,推动医药优势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和服务体系,获取新产品、关键技术、生产许可和销售渠道,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创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公共卫生领域合作,不断拓展和巩固国际市场。完善投资环境,加强配套体系建设,加大“引进来”力度,鼓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承接生物医药外包业务。推动跨国公司在华建设高水平的医药研发中心、生产中心、采购中心,加快产业合作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培育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提高国际合作水平。

(十)培育新兴业态,推动产业智能发展

建设智能示范工厂。推进医药生产过程智能化,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示范。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等技术装备在医药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动制造工艺仿真优化、状态信息实时反馈和自适应控制。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增材制造等技术,构建医药产品消费需求动态感知、众包设计、个性化定制等新型生产模式。加快医疗器械产品数字化、智能化,重点开发可穿戴、便携式等移动医疗和辅助器具产品,推动生物三维(3D)打印技术、数据芯片等新技术在植介入产品中的应用。推进医药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加快工控系统、智能感知元器件等核心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支撑医药产业智能工厂建设。

开展智能医疗服务。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积极开展互联网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等便捷服务。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引导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装备,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开展远程病理诊断、影像诊断、专家会诊、监护指导、手术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

三、加强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十一)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运用和引导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创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营利性、竞争性的项目,扶持具有创新发展能力的骨干企业和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研究制定国内短缺、有待突破的原料药重点产品目录,对目录中化学结构清晰、符合税则归类规则、满足监管要求的原料药,研究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医药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

(十二)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研究制定创新和优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加大对创新产品的宣传力度,增强临床医生与人民群众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医药产品的认同度。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端医疗装备应用推广,继续推动实施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十百千万工程”等),在部分省市开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进一步加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推广力度,在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应用。鼓励医药企业与大型医院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

(十三)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善招标采购机制,逐步将医药产品招标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分类采购,科学设置评审因素,推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编码标准化,确保价格合理、保障供应、质量安全。规范竞争秩序,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方法,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对价格虚高药品的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配备标准,严格控制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合理的超标准、高档设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

(十四)深化审评审批改革。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加强审评队伍建设,招聘有国际审评审批经验的专家学者。加大政府购买审评服务力度,加强技术审评协作能力建设,提高审评审批能力和效率。公开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增加审评审批透明度。严格控制市场供大于求、低水平重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的审批,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科学申报。加快制定新型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技术规范。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基因检测产品等,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加快创新医疗服务项目进入医疗体系,促进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加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推动药品研发与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鼓励开展药品委托研发、生产,逐步放宽药品文号转移限制,引导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减少同质化竞争和审评资源浪费。

(十五)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着眼于药物创新、医疗器械核心软硬件开发、中医药传承、医药产品国际注册等方面的需求,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继续实施“千人计划”等引智工程,吸引海外产品创新、国际注册等方面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华创新创业。鼓励医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为核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医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培养一批领军型医药企业家。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设医药应用技术教育和实训基地,打造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完善医疗机构相关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办法。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培养医疗器械工程师等实用型技术人才。鼓励设立创业创新中心等人才培养平台,加强协同创新。加强药学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促进安全合理用药。建立健全技术、技能等要素参与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通过技术入股等形式,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六)加强产业协同监管。完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医药企业沟通机制,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行业信息发布。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落实企业产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健全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机制,建立药品退市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完善药品短缺预警机制,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严格安全、环保监管,坚决依法关停不符合要求的医药企业。对化学制药企业要开展反应风险分析,进行正规设计,装备可靠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制药企业,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整顿规范医药市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实施商业贿赂、暗中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具体时间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634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

   

 

国办发〔20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增强发展新动能、促进社会就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支持政策和举措,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当前,全国各地涌现出一批有亮点、有潜力、有特色的众创空间,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和创新创业者的聚集地,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继续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二是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三是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让市场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要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使科技人员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三是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要与“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发展行动等相结合,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制造+服务”的智能工厂模式,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四)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五)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七)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外国人才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在居住、工作许可、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创新政策工具,挖掘已有政策潜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形成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体系。

(八)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包括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九)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完善众创空间中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十二)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十三)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结合行业和地方发展实际,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各地区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等平台的扶持情况要上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多头重复支持。

(十五)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起来,主动做好服务,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先行先试,作出引领示范。

(十六)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

(十七)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众创空间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国务院办公厅

                                           2016214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

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有色金属工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有色金属市场需求低迷,有色金属工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市场供求失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扩大应用消费市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吸引生产要素向有前景的领域聚集。强化市场倒逼机制,促使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主动退出。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压减过剩产能、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推广新型产品和新兴业态,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有色金属品种属性和特点,结合地区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促进产业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重点品种供需实现基本平衡,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铜、铝等品种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稀有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再生有色金属使用比重稳步提高,重点工艺技术装备取得突破,航空、汽车、建筑、电子、包装等领域有色金属材料消费量进一步增加,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四)严控新增产能。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在网上公示。利用社会监督等手段,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新建电解铝项目。按有关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的有关方面和人员严肃问责。(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五)加快退出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和处置过剩产能。全面调查掌握有色金属重点品种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情况。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公平公正执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引导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转移退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主动压减存量产能,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部分低效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区搬迁。(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技术创新

推动智能制造。在重点领域开展数字化矿山、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试点,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鼓励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互联网+”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制造,满足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发展精深加工。着力发展乘用车铝合金板、航空用铝合金板、船用铝合金板、大尺寸钛和钛合金铸件及其卷带材、精密电子铜带、铜镍合金板带材、镍合金卷带材、高性能铜箔、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性能动力电池材料、高端电子级多晶硅、核工业用材、高性能硬质合金产品、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满足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国防科技等领域的需求。支持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提高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企业提高再生有色金属的使用比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七)扩大市场应用

加强上下游合作。鼓励有色金属行业与下游应用行业在设计、生产、使用、维护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行业协会牵头、上下游企业参加、有关方面参与的协商合作机制,解决制约产品应用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标准等瓶颈问题,拓展消费领域和空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健全有色金属产品标准体系,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质量控制。加强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的外文版翻译工作,加大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力度,推动相关产品认证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八)健全储备体系。着眼有色金属工业未来发展,综合考虑国家战略储备需求和市场状况,完善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有色金属储备机制,适当增加部分有色金属储备。探索开展有色金属企业商业储备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支持有色金属商业收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九)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国有色金属先进技术和装备优势,带动先进装备、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全产业链输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政策保障

(十)完善用电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协商确定价格。鼓励电冶联营,已建成的具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在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完善土地政策。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要求的科技研发工作。加快有色金属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降低矿山税费负担。落实好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调整进出口有关政策,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锡精矿等加工贸易。(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扶持

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对有色金属行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兼并重组、产能退出中的金融债务问题。研究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富余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缓解分流压力。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不得实施资金保障不到位、方案不完善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发布行业产能监测预警信息,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企业用好有关政策;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以及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地方推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65


工业和信息部

关于做好2016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函〔2016141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的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整治涉企乱收费乱摊派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围绕“降成本、减负担”的目标,以深化实施涉企行政事项清单制度为核心,巩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成果,制止各种清单之外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为稳定经济增长和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以实施清单制度为中心,进一步推动涉企行政事项的公开透明

1.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对国家和各省(区、市)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按照规范的格式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将涉企收费清单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督促相关收费部门适时公开收费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2.整合中央和各地区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建立全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服务平台,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3.比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探索对涉企监督检查、保证金建立清单制度,逐步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并将保留项目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企行政罚款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工商总局,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以整治红顶中介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取消与行政职权和垄断挂钩的不合理中介服务项目

4.全面落实“红顶中介”收费监管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结合审改部门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规范与行政职权挂钩的中介服务,破除各种指定实施机构的垄断行为,严禁借监督检查名义设立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切开中介服务收费与行政职权的联系。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推进脱钩试点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事项与行政机关分离,从源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5.结合相关税制改革,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收费基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6.继续规范进出口、金融、建设等重点领域收费。巩固进出口环节收费清理成果,查处国际班轮运价备案违规行为,加大市场监督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竞争环境。继续促进金融机构规范经营,整顿各种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的不规范经营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清理投资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压减各种前置评估和中介服务项目,制止与行政职权挂钩的垄断收费。(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银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牵头)

(三)以查处曝光案件为抓手,进一步制止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7.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取缔各种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制止各种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的行为。清理规范各种依托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行政职权向企业提供经营性服务行为,制止行业协会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依托行政职能向企业收费的行为。制止借公共活动及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强制要求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强制要求接受指定服务并付费、强制占用企业财物等各种摊派行为。制止向企业乱检查、乱罚款的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8.完善企业举报查处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受理企业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对确属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的违规行为坚决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四)以加强督促检查为推手,进一步促进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落实

9.抓好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督促落实。建立政策跟踪督促制度,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点要巩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成果,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将取消、调整、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逐项落实到位,形成扶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配合做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10.加强监督检查。继续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形成督促政策落实和规范涉企收费的长效机制。完善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各种违规收费行为,要给予曝光和通报批评,并督促进行整改。2016年四季度,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全国专项督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落实好减轻企业负担各项重点任务。(审计署、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负责)

(五)以调查宣传评价为手段,进一步夯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基础

1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联席会议将从二季度起组织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请各地区继续组织企业做好调查培训和填报工作,逐步扩大调查样本,提升调查质量,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负担评价工作,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围绕企业负担合理区间、企业满意度测评、解决企业办事难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12.加强政策宣传。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对惠企减负政策进行宣传解读,重点要对涉企收费清单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知晓和熟悉清单。联席会议将于三季度组织举办第五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请各地区、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工作,并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13.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各地区加快保护企业权益立法建设,逐步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继续完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强化问题导向,在调查、反映、解决问题上形成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区域交流,营造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抓好工作衔接和督促落实。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组织实施,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实。有关方案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加强协同配合。要主动做好配合,密切工作交流,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各地区减负办还要主动向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及时抓好督促检查,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还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2016414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 导 意 见

 

工信部科〔201627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加快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南》),现就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创新是制造业发展的源动力和主引擎。当前,我国产业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不足、创新成果产业化不畅的问题依然存在,现有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需在发挥已有各类创新载体作用的基础上,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瞄准制造业发展薄弱环节,打造高水平有特色的国家制造业创新平台和网络,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动我国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把创新摆在制造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按照《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围绕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核心任务,有效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按照“一案一例一策”方式,统筹推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汇聚创新资源,建立共享机制,发挥溢出效应,打通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形成制造业创新驱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新格局,切实提高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制造业由大变强。

(二)主要目标   

国家制造业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中国制造2025》和《指南》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增材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创新发展的重大共性需求,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形成15家左右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5年,形成40家左右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有条件、综合实力较强的地方,建成一批省级/区域制造业创新中心,作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支撑和补充。

通过突破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和产业化,优化制造业创新生态环境,形成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多层次、网络化制造业创新体系,显著提升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统筹布局。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统筹协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二)市场导向,共同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组合,自主决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因地制宜,差异发展。探索有效建设模式,针对各地产业发展状况、创新环境和创新资源特点,实现差异化发展,切忌一哄而上,避免重复建设。

(四)试点先行,有序推进。以“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依托开展试点,有序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四、总体部署

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每个领域布局一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形成支撑国家制造业创新体系的核心节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汇聚该领域国内主要创新资源,主要解决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采用企业法人等形式组建,探索并完善运行机制,形成内生发展动力。

按照《中国制造2025分省市指南》布局要求,重点产业集聚的省市可选择优势领域建设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区域制造业创新平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汇聚区域创新资源,探索多种产学研协同组建模式,其牵头组建单位一般应是具有业界影响力的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联合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校、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或能够整合区域服务的产业园区平台共同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围绕区域性重大技术需求,探索实现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和市场化运作,打造新型研发机构。

对于聚焦事关制造业发展全局的重点领域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符合《指南》要求、能够整合国内本领域创新资源、运行稳定并可持续发展、在本领域形成较强影响力时,经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可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五、主要任务

(一)开展产业前沿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面向战略必争的重点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及转化扩散,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支撑产业发展。面向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整合各类创新资源,依托现有或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挥行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中小企业协同配套作用、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支撑基础作用、行业中介组织的保障服务作用,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间形成知识产权协同创造、联合运营和收益共享。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共性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储备,形成战略前瞻布局。加强知识保护,支撑和保障制造业创新发展。

(四)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建立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通过孵化企业、种子项目融资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首次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探索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科技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五)强化标准引领和保障作用。围绕重点领域组建标准推进联盟,研制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标准,通过标准固化创新成果、推动创新成果应用、增强市场信心,促进标准与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增加国际标准话语权,提升我国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等各种形式的平台载体,利用“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加速创意孵化和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互联网企业构建制造业“双创”服务体系,培育“互联网+”制造新模式。加强与各类投资基金合作,拓展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为企业“双创”提供持续支持。

(七)打造多层次人才队伍。集聚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把创新精神与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为我国制造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

(八)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信息的跟踪、收集、分析,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形式,促进行业共性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发展。与全球创新要素深度融合,通过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实验基地等,开展联合研发。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强化各部委工作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的实施。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专家组,完善专家组的调研机制、反馈机制和跟踪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宣传组织和沟通桥梁作用。

(二)加强地方组织实施。加强部省资源统筹协调和交流互动,形成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地方加强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各类优惠政策,探索地方财政的有效支持方式,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两化融合示范区建设等相关工作的结合,鼓励相关试点示范地区建立有利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服务体系和政策环境。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于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积极探索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中国制造2025》中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项目予以倾斜。

(四)用好税收金融政策。落实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快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探索打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调动和增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银行探索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金融产品。

(五)强化考核评估和指导落实。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阶段性考核评估,对重点培育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阶段发展目标开展考核评估。鼓励地方加大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跟踪、分析和指导。根据产业发展和评估情况,择优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参与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819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2016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支持政策的导向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支持《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促进产融合作,是通过建立银企交流机制,强化信息交流共享,促进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企业集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实现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有利于推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产融合作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方式方法,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银企信息对接活动,深入开展产融合作,为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01632


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促进政策协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引导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推动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一、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

(一)发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优势,及时汇总纳入政府支持、有融资需求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结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产业规划布局等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和筛选,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提供参考。

(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积极给予支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

(三)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实现企业融资需求网上申请、即时汇总、分类整理、及时推荐,提高产融信息对接效率。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发布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方便企业及时了解产业政策动向,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业信贷政策。

三、坚持分类施策,加大精准支持

(五)明确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以及国家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装备、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新材料等领域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

(六)注重分业指导,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对拥有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产品的企业,要积极跟踪了解市场发展情况,在落实信贷条件的基础上,给予合理支持。对“互联网+”领域内“轻资产”类项目或企业,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合格抵质押品范围,做好金融服务。对冶金、有色、建材、船舶等行业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资产状况良好、符合规范(准入)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的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搞“一刀切”,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继续支持其合理信贷需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相关企业兼并重组。

(七)压缩相关贷款,促进相关企业市场出清。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未依法取得合规手续的新增产能和落后产能,要在做好资产保全的同时,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四、大力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按照市场

化原则采取增贷、稳贷、压贷等针对性措施。要积极开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服务,满足企业对银行服务的多样化融资需求,逐渐实现由主要提供信贷单一产品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转变。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适合工业和通信业发展的信贷产品,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信贷和排污权、商标权、碳排放权及政府采购订单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双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创业创新的贷款新产品、新业务,开展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

(十一)鼓励企业采用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完善产业链金融服务

(十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具备一定资金集中管理经验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探索开展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有效发挥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主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十四)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拓宽重大装备、工程机械等产品市场。

六、强化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

(十五)积极推动纳入产融信息对接平台的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十六)加强对相关企业的融资能力培训,对企业利用新三板、战略新兴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融资渠道要加强辅导,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企业的投融资规划能力。

(十七)引导企业加强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耗水耗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减少银企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虚假诈骗融资等失信行为,提高违约违法成本。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金融机构、重点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专家参加,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沟通银企信息对接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特殊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九)各地要建立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驻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开展银企信息对接活动。抓紧建立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组织清单内企业与区域内金融机构开展信息对接。有条件的地方要创新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银企信息对接和产融合作项目开展。

(二十)对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发展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且需要国家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推荐单位负责审核企业融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二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各地和中央企业报送的重大融资需求清单进行筛选,并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发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融资信息对接项目的跟踪、分析、评估。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适时将银企对接成果及成功经验做法书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

2016-2018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子〔2016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协会、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国智能硬件共性技术和高端产品的供给能力,根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2016-201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919


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2016—2018年)

 

根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提升终端产品智能化水平,加快智能硬件应用普及,制定本专项行动。

一、行动背景

智能硬件是指具备信息采集、处理和连接能力,并可实现智能感知、交互、大数据服务等功能的新兴互联网终端产品,是“互联网+”人工智能的重要载体。在手机、电视等终端产品实现智能化之后,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加速与个人穿戴、交通出行、医疗健康、生产制造等领域集成融合,催生智能硬件产业蓬勃发展,带动模式创新和效率提升。

当前,我国智能硬件产业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我国是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大国,拥有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智能硬件市场空间广阔。另一方面,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创新支撑体系不健全、产用互动不紧密、生态碎片化等问题和风险不容忽视。本专项行动着力推动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提升高端共性技术与产品的有效供给,满足社会生产、生活对智能硬件的多元化需求,培育信息技术产业增长新动能。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推动终端产品及应用系统智能化为主线,着力强化技术攻关,突破基础软硬件、核心算法与分析预测模型、先进工业设计及关键应用,提高智能硬件创新能力。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智能硬件应用普及进程,加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夯实智能硬件发展基础。着力繁荣产业生态,建立标准、知识产权、创业创新平台、应用示范间的联动机制,培育新模式新业态。

创新驱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吸引高端人才,掌握先进技术,突破关键技术瓶颈,提升高端有效供给,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融合协同。产业链提升和生态链建设并举,围绕重大市场需求,加强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的组织协调,促进产用结合与产融对接,完善产业发展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出台适宜本地区的政策措施,完善公共服务,探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路径,促进区域间协同,引导产业高端集聚。

三、行动目标

到2018年,我国智能硬件全球市场占有率超过30%,产业规模超过5000亿元。在低功耗轻量级系统设计、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虚拟现实、智能人机交互、高性能运动与姿态控制等关键技术环节取得明显突破,培育一批行业领军上市企业。在国际主流生态中的参与度、贡献度和影响力明显提升,海外专利占比超过10%。建成标准开发、产品及应用检测、产业供给能力监测三大支撑平台,智能硬件标准化及公共服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布局若干技术先进、特色突出、优势互补的高水平创新平台,创业创新支撑能力明显提升。智能工业传感器、智能PLC、智能无人系统等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形成规模示范,带动生产效率提升20%以上。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产业便民、惠民成效显现。

四、重点任务

(一)提升高端智能硬件产品有效供给

面向价值链高端环节提高智能硬件产品质量和品牌附加值,加强产品功能性、易用性、增值性设计能力,发展多元化、个性化、定制化供给模式,强化应用服务及商业模式创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供给能力。

1.智能穿戴设备。支持企业面向消费者运动、娱乐、社交等需求,加快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服饰、虚拟现实等穿戴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提升产品功能、性能及工业设计水平,推动产品向工艺精良、功能丰富、数据准确、性能可靠、操作便利、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加强跨平台应用开发及配套支撑,加强不同产品间的数据交换和交互控制,提升大数据采集、分析、处理和服务能力。

2.智能车载设备。支持企业加强跨界合作,面向司乘人员的交通出行需求,发展智能车载雷达、智能后视镜、智能记录仪、智能车载导航等设备,提升产品安全性、便捷性、实用性。推进智能操作系统、北斗导航、宽带移动通信、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车载设备中的集成应用,丰富行车服务、车辆健康管理、紧急救助等车辆联网信息服务。发展芯片、元器件及整机设备的车规级检测认证能力,完善配套供应体系。

3.智能医疗健康设备。面向百姓对健康监护、远程诊疗、居家养老等方面需求,发展智能家庭诊疗设备、智能健康监护设备、智能分析诊断设备的开发及应用。鼓励终端企业与医疗机构对接,着力提升产品质量性能及数据可信度,加强不同设备及系统间接口、协议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智能硬件与数字化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的数据集成。

4.智能服务机器人。面向家庭、教育、商业、公共服务等应用场景,发展推进多模态人机交互、环境理解、自主导航、智能决策等技术开发,发展开放式智能服务机器人软硬件平台及解决方案,完善智能服务机器人编程和操作图形用户接口等通信控制、安全、设计平台等标准,提升服务机器人智能化水平,拓展产品应用市场。

5.工业级智能硬件设备。面向工业生产需要,发展高可靠智能工业传感器、智能工业网关、智能PLC、工业级可穿戴设备和无人系统等智能硬件产品及服务。支持新型工业通信、工业安全防护、远程维护、工业云计算与服务等技术架构和设备的产业化,提升工业级智能化系统开发、优化、综合仿真和测试验证能力。

(二)加强智能硬件核心关键技术创新

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组织实施一批重点产业化创新工程,支持关键软硬件IP核开发和协同研发平台建设。掌握一批具有全局影响力、带动性强的智能硬件共性技术。加强国际产业交流合作,鼓励国内外企业开源或开放芯片、软件技术及解决方案等资源,构建开放生态,推动各类创新要素资源的聚集、交流、开放和共享。

1.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技术。发展适用于智能硬件的低功耗芯片及轻量级操作系统,开发软硬一体化解决方案及应用开发工具。支持骨干企业围绕底层软硬件系统集聚资源、建设标准,拓展应用、打造生态。

2.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发展面向虚拟现实产品的新型人机交互、新型显示器件、GPU、超高速数字接口和多轴低功耗传感器,面向增强现实的动态环境建模、实时3D图像生成、立体显示及传感技术创新,打造虚拟/增强现实应用系统平台与开发工具研发环境。

3.高性能智能感知技术。发展高精度高可靠生物体征、环境监测等智能传感、识别技术与算法,支持毫米波与太赫兹、语音识别、机器视觉等新一代感知技术的突破,加速与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集成创新。

4.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技术。发展应用于智能无人系统的高性能多自由度运动姿态控制和伺服控制、视觉/力觉反馈与跟踪、高精度定位导航、自组网及集群控制等核心技术,提升智能人机协作水平。

5.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技术。发展大规模并发、高灵敏度、长电源寿命的低成本、广覆盖、低功耗智能硬件宽、窄带物联技术及解决方案,支持相关协议栈及IP研发,加快低功耗广域网连接型芯片与微处理器的SoC开发与应用,发挥龙头企业对产业链的市场、标准和技术扩散功能,打造开放、协同的智能物联创新链条。

6.端云一体化协同技术。支持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建设安全可靠端云一体智能硬件服务开发框架和平台,发展从芯片到云端的全链路安全能力,发展可信身份认证、智能语音与图像识别、移动支付等端云一体化应用。

(三)推动重点领域智能化提升

深入挖掘健康养老、教育、医疗、工业等领域智能硬件应用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智能化提升,推动智能硬件产品的集成应用和推广。

1.健康养老领域。鼓励智能硬件企业与健康养老机构对接,对健康数据进行整合管理,实现与相关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的数据集成应用,发展运动与睡眠数据采集、体征数据实时监测、紧急救助、实时定位等智能硬件应用服务,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

2.教育领域。支持智能硬件企业面向教育需求,在远程教育、智能教室、虚拟课堂、在线学习等领域应用智能硬件技术,提升教育智能化水平。结合智能硬件产品形态发展,建设相匹配的优质教学资源库,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公平。

3.医疗领域。鼓励医疗机构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推动智能医疗健康设备在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环节的应用,加强医疗数据云平台建设,推广远程诊断、远程手术、远程治疗等模式,支持医疗资源和服务数字化、定制化、远程化发展,促进社区、家政、医疗护理机构、养老机构协同信息服务,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4.工业领域。鼓励工业企业与智能硬件厂商协同联动,开展工业级智能硬件系统的集成适配,加快重点领域的智能化改造进程,提高敏捷制造、柔性制造能力,发展基于智能硬件的工业远程维护、工业大数据分析等新兴服务发展。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政策协同引导。统筹利用“互联网+”重大工程、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建设基金等渠道支持智能硬件产业发展。加强与相关“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完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协同机制,解决产业发展及应用推广中的瓶颈问题。探索设立智能硬件产业引导及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多种渠道投资智能硬件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硬件企业上市融资。

(二)完善标准检测体系。研究制定智能硬件技术标准及应用规范体系。研制关键控制接口协议规范,推动设备间的数据格式和标准协议的开放共享,推进产品和系统间的互联互通。鼓励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完善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快速衔接机制。建立智能硬件标准化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面向标准符合性、软硬件协同、互联互通、用户体验、安全可靠等产品检测服务。

(三)发展创业创新平台。选择优势地区建设高水平省级智能硬件创业创新平台,支持地方以试验床、创新平台等方式发展智能硬件众创、众包、众筹、众扶平台,发展天使、创业、产业等投资。实施“芯火”计划,推进智能硬件基础芯片领域的创业创新。支持开展智能硬件创业创新大赛,聚集智能硬件创业创新高端人才,推动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与市场对接。

(四)打造产业生态体系。建立智能硬件产业供给能力监测平台,及时跟踪国内外技术路径和产业发展动向。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框架下成立智能硬件工作组,编制产业发展白皮书,为产业发展和决策支撑提供服务。鼓励公共服务部门创新应用模式,加快数据资源的有序开放。加强智能硬件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做好智能硬件知识产权布局、专利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鼓励智能硬件骨干企业在工业、医疗和车载等重点领域开展基于软硬件IP核的产品研发及应用。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智能硬件产品及方案的测评与宣传推广。加强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做好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维护产业良好声誉。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工程院

关于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工程院共同牵头制订了《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经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工程院

                                2016712


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机遇,促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特制定本行动指南。本行动指南指导期为2016-2018年,将根据服务型制造发展需要滚动发布。

一、现实意义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发展服务型制造,是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我国是全球第一制造大国,但制造业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总体处在中低端,面临着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和生产要素成本上升等问题,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和规模扩张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发展服务型制造,以创新设计为桥梁,推动企业立足制造、融入服务,优化供应链管理,深化信息技术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等应用,升级产品制造水平提升制造效能,拓展产品服务能力提升客户价值,能够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中实现制造业可持续发展,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发展服务型制造,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主动选择。工业化进程中产业分工协作不断深化,催生制造业的服务化转型。信息化特别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应用,加速服务型制造的创新发展。发达经济体实践证明,发展服务型制造是抢占价值链高端的有效途径。当前,国际产业分工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我国制造业亟需补足短板,实现转型发展。同时,我国也迎来与全球同步创新的难得机遇,“中国制造+互联网”的深入推进为服务型制造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和强大技术支持,必须加快制造与服务的协同融合,才能重塑制造业价值链,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发展服务型制造,是有效改善供给体系、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重要举措。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必须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型制造能够引导制造业企业以产需互动和价值增值为导向,由提供产品向提供全生命周期管理转变,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解决方案转变。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有利于改善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破解产能低端过剩和高端不足并存的矛盾,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举措。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制造强国战略的新要求和全球科技革命的新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为导向,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融合发展生态,增强支撑保障能力。支持企业聚焦核心业务和产品,加快服务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推动服务型制造向专业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增长点,打造中国制造竞争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把握服务型制造发展趋势,勇于创新,加快转型,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合理有序引导,增强公共服务供给,优化服务型制造发展环境。

创新驱动,融合发展。通过科技、制度等创新,激发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的活力和潜力。拓展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在创新服务方面的应用,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资源整合、运营协同,以服务提升带动制造能力和制造水平提升。

立足行业,突出特色。支持企业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行业竞争优势,因地、因业自主实践并创新发展服务型制造模式,不断优化组织结构,推动管理创新,探索发展路径。鼓励优势制造业企业“裂变”专业优势,通过业务流程再造,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

示范引领,全面推进。针对价值链延伸和提升的关键环节,围绕企业、项目、平台和区域,多层次开展试点示范和宣传推广。坚持问题导向和发展导向,着力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制定标准、培育人才,凝聚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多元合力,推动大中小企业全面协同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的发展,服务型制造水平明显提升,对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制造与服务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融合。基本实现与制造强国战略进程相适应的服务型制造发展格局。

——创新设计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产品设计、系统设计、工艺流程设计、服务设计等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定制化设计、用户参与设计、网络协同设计、云设计等服务模式不断涌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组织方式持续创新。贯穿产业链的创新设计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有效促进研发和生产、技术和产品的系统提升,推动市场和服务、供给和需求的协调发展。

——协同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制造与服务协同能力不断增强。供应链管理和相关金融服务快速发展,产融合作持续深化。服务外包和业务协作广泛开展,分享经济发展更加普及和成熟。企业与客户逐步从产品购销关系向运营伙伴、价值伙伴关系转变;市场竞争逐步从企业个体竞争向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竞争转变。

——网络化服务支撑能力进一步拓展。网络服务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更安全的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系统集成服务、产品在线服务、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信息增值服务、工业电子商务等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工业云服务等智能服务创新发展,集成消费、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全过程的工业大数据应用逐步产业化推广。

到2018年,力争完成“5155”示范任务,即培育50家服务能力强、行业影响大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支持100项服务水平高、带动作用好的示范项目;建设50个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遴选5个服务特色鲜明、配套体系健全的示范城市。其中,示范企业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0%左右。

三、主要行动

(一)设计服务提升行动

1.推动创新设计发展

以创新设计为重要桥梁,促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强化创新设计引领。在传统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推动建设贯穿产业链的研发设计服务体系,引领服务型制造发展。不断深化设计在企业战略、产品合规、品牌策划、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发展众包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协同设计等新型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设计能力。推动创新设计在产品、系统、工艺流程和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强化创新设计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行业的服务支撑。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对设计的投入和应用,带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鼓励竞争性领域优势企业建立独立设计机构,加快培育第三方设计企业,面向制造业开展专业化、高端化服务。

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建设创新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设计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全面推广应用先进设计方法,逐步完善原位校准、动态感知、需求挖掘、人机工程、系统仿真、增材制造等技术能力。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工具和软件,提高人机工程虚拟仿真应用水平。支持建立从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社会化评价体系,开展统计调查体系研究,推动创新设计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设计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

专栏1推动创新设计发展

制订制造业创新设计发展行动纲要。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研究分析制造业创新设计发展现状和发展环境,规划未来创新设计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升创新设计水平和知识产权竞争力,强化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和服务能力。

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推动工业设计由产品外观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是强化创新设计引领的重要举措。继续开展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选,推动建设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鼓励工艺装备创新设计。依托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通过创新设计提升传统工艺装备,推进工艺装备由通用向专用、由单机向连线、由机械化向自动化的持续升级。

建设创新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四众”支撑平台、科技园、孵化器和创业基地等积极发展创新设计。推动专家经验和工业专业知识的体系化,建设开放共享、专业高效的服务平台,健全行业交流、技术研发、实验验证、型式评价、标准制定、水平认证和知识产权等服务功能。支持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设计集群。

2.推广定制化服务

适应市场多元化需求,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开展定制化服务,增强定制设计和柔性制造能力,实现生产制造与市场需求高度协同,强化用户体验,提升产品价值。

培育定制化服务模式。鼓励日用消费品、纺织服装、家居建材、电子终端、机械装备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通过客户体验中心、在线设计中心和大数据挖掘等方式,采集分析客户需求信息,增强定制设计和用户参与设计能力。加快零件标准化、部件模块化和产品个性化重组,推进生产制造关键环节组织调整和柔性化改造,形成对消费需求具有动态感知能力的设计、制造和服务新模式。支持开展大批量定制服务。

强化社会协作与技术支撑。支持社会中介组织、产业园区和互联网企业搭建信息采集服务平台,健全数据共享和协同制造机制,为制造业企业开展定制化服务提供应用支持和技术支撑。加大增材制造应用推广力度,探索定制化服务的设计方法,建立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制造效能提升行动

3.优化供应链管理

推广供应链管理(SCM)等先进管理理念和组织方式。强化制造业企业在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促进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协同整合,提升供应链整体效率和效益。

发展供应链管理专业化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整合内部物流资源,优化生产管理流程,成立专门的供应链管理部门,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外包合作,推动供应链各环节有机融合,提升供应链一体化水平和竞争能力。鼓励制造业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提高供应链的市场响应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稳定性。分行业推广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精益供应链等模式和服务。培育一批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第四方物流企业,加快发展供应链业务流程外包,高效提供信息咨询、订单管理、物料配送、仓储库存等服务。

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拓展信息通信技术在供应链管理领域的应用,推广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提升计划、调度、运作、监控能力。推进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供应链管理技术标准,提高运输、物流容器和搬运工具等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制造业物流数据采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提高物流活动数据化程度。鼓励行业组织、研究机构与制造业企业联合探索供应链运作的绩效体系和标准模型,促进供应链管理规范化发展。

专栏2优化供应链管理

推广供应与库存管理服务。支持高端装备、汽车制造、工程机械、家用电器等行业面向上游,纺织、轻工、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医药等行业面向下游,开展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零库存管理等供应与库存管理服务。

实施生产物流管理能力提升工程。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生产物流活动,鼓励企业加强系统设计,应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建设面向客户订单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构建数据协同的柔性供应链和智慧供应链体系,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探索建立供应链战略联盟。强化供应链内部资源配置和运营管理协同协作,鼓励建立以核心企业为龙头、配套企业为基础、战略合作为驱动的供应链联盟,深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逐步形成分工协作、协同配合、标准规范、运转高效的供应链组织体系。

4.推动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

支持建设以制造业企业为中心的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体系,突破资源约束和空间约束,实现企业间协同和社会制造资源广泛共享与集成。

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引导制造业企业增强信息化方案设计、系统开发和综合集成能力,实现研发设计、生产组织、质量控制和运营管理等子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运行。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面向制造业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低成本、高可靠的信息化软件系统,加大应用推广力度,促进两化深度融合。

大力推动云制造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实现制造资源、制造能力和物流配送开放共享,提供面向细分行业的研发设计、优化控制、设备管理、质量监控等云制造服务,推动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的智能匹配和高效协同。鼓励中小企业采购使用工业云服务,承接专业制造业务,外包非核心业务,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研究工业互联网网络架构体系,加快制订面向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协同制造技术标准,以及产业链上下游间的服务规范。

5.支持服务外包发展

聚焦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推动服务外包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深化产业分工,促进产业链持续优化。

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服务外包。引导企业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树立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理念,在信息技术、研发设计、能源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广泛采用服务外包。支持制造业企业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承接离岸和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深度嵌入产业链运营管理。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集成服务水平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引导中小企业释放服务外包需求,推动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创新。

优化服务外包发展环境。积极搭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服务外包产业平台,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鼓励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务实合作,开展服务外包研发、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等服务。加强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国际国内市场动态和政策信息。

(三)客户价值提升行动

6.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引导制造业企业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管理从需求分析到淘汰报废或回收再处置的产品全部生命历程,着力统筹优化产品服务,综合协调产品、用户以及环境利益,实现产品经济价值和社会生态价值最大化。

发展专业化服务体系。以便利客户使用为导向,推广电子交互技术手册,完善设备运输、演示安装、设备调试、客户培训等交付服务。以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为导向,开展远程在线监测/诊断、健康状况分析、远程维护、故障处理等质保服务。以节能环保为导向,开展产品回收及再制造、再利用等绿色环保服务。创新按服务计费模式,健全产品营销服务体系。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联盟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

提高认证认可计量检测服务水平。强化产业认证认可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发展面向制造全过程的认证认可计量检测等服务,推动认证认可计量检测服务融入产品设计环节,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认证认可计量检测国际互认,支持装备和服务走出去发展。

提升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鼓励企业研发应用互联网平台和系统软件,获取产品生产和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信息,并提供协同管理、资源管理、数据服务等功能服务,拓展产品价值增值空间。完善标准规范,支持机电产品再制造企业和相关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专栏3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提供在线监测/诊断服务。重点支持工程机械、特种设备、交通工具、矿山机械、化工设备、数控机床、精密仪器、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和耐用消费品等领域企业建立运行监测中心、不间断应答中心等服务体系,通过设备跟踪系统和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远程监测、故障诊断、远程维修、趋势预测等在线支持服务。

发展按服务计费模式。鼓励专用设备和消费品等领域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体系,创新产品增值服务方式,改变传统单一的产品销售模式,发展直接面向用户、按流量或时间计费的租赁服务模式。

开展绿色环保服务。探索制订绿色环保服务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开展绿色服务认证评价试点,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完善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医疗器械,以及部分机电化工类(发动机、蓄电池、轮胎等)产品的售后维修体系和旧件回收体系,开展回收及再制造、再利用等绿色环保服务。加大绿色环保服务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鼓励循环再利用。

7.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面向能源、通信、交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引导制造业企业提供专业化、系统化、集成化的系统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综合需求,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支持总集成总承包加快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结构重构,集中整合资源优势,开展设施建设、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节能环保、专业维修等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引导企业增强咨询设计、项目承接等系统解决能力,面向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承揽设备成套、工程总承包(EPC)和交钥匙工程。围绕“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深化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积极承接国际工程项目,带动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重大装备整体发展。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电力等行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引导节能设备、通用设备制造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由设备制造商向综合节能服务提供商转变,加大节能技术和产品研发力度,创新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加强项目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综合节能服务水平。继续培育壮大工业领域节能服务公司,充分发挥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作用,提升能源计量测试水平。依托行业组织,支持高耗能企业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对接合作,开展节能培训和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专栏4发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拓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领域。新能源、重大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装备、电子信息、电力设备、水泥装备等领域,支持企业增强实力,取得资质,提供工程总承包、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多种服务,开展市场调研、产品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系统控制、运营维护等业务。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充分利用保险服务功能,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总结先进企业经验,加强典型案例推广,带动有基础有潜力的企业向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商转型。

支持承揽国际重大工程。围绕“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支持承包商走出国门,承接国际重大工程项目,由工程承包向标准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系统解决方案等方向发展。

8.创新信息增值服务

鼓励企业利用软件和信息通信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率,提高产品附加值。

引导企业开展信息增值服务。针对客户特定需求,研发设计具备个性设定和动态更新功能的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特种设备和日用消费品等领域,开展在线支持和数字内容增值服务,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鼓励企业拓展线上线下多元服务,增强客户粘性。支持企业采购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增值服务,实现生产经营管理信息集成和协同运营。

提升信息增值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信息增值服务安全性研究,采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水平,增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支持制造业企业升级传感器、芯片、存储、软件等,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专业和安全的产品增值服务。

专栏5创新信息增值服务

拓展生产领域增值服务。支持数控机床、海空装备、电力设备、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制造业企业推进软硬件一体化,研发部署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一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拓展系统集成和系统运维等新的服务领域,提供设备状态监测、产品质量监测、生产运行分析等服务。

创新消费领域增值服务。支持电子终端、家用电器、轻工纺织、家居建材等制造业企业研发制造智能终端、可穿戴产品和智能家居等产品,为客户提供环境监测、医疗健康、生活服务、在线教育等高端服务。建设一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从单纯硬件竞争向应用服务竞争转变。

(四)服务模式创新行动

9.有序发展相关金融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起设立或参股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要素生产率。

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面向装备制造等行业,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具备一定资金集中管理经验的制造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发挥大型制造业企业信息优势,为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SCF)业务和投贷联动试点提供有效信息支撑服务。加强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设,助力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导生产特定产品的企业通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产业基金等方式,逐步发展大型设备、公用设施、生产线等领域的设备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积极探索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引入设备融资租赁模式。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设备海外租赁业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10.把握智能服务新趋势

创新发展以消费者为中心,以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和社会化协同为主要特征的智能服务网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突破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服务的资源边界和运营边界,推动生产和消费、制造和服务、产业链企业之间全面融合,促进产业、人力、技术、金融等资源高度协同。

探索智能服务新模式。引导制造业企业跨领域、跨地域协同,建立大数据联盟等产业链合作组织,对接科技、金融、文化等多种资源,深度参与产业协同和社会协作。强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政策引导,充分利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服务平台,促进创客、公共服务、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互动融合,促进分享经济推广普及,营造有利于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的生态环境,推动新服务、新模式竞相涌现。

培育智能服务新能力。大力发展工业电子商务。引导大型制造业企业建立在线采购、产品销售和综合服务平台,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建设面向重点行业的电子商务平台,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强化大数据和工业云服务能力。建设覆盖客户需求、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服务等全流程,贯穿产学研金商用等全领域的大数据技术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建立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实时并行的数据模型和数据链条,推动大数据产品应用和产业化进程。加快传感器、控制系统和工业App发展,大力推进物联网建设,加强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研发,提升动态感知、辅助决策、智能配送等生产服务能力。发展“制造即服务”业务,在设计、制造、检测、认证、营销、维护等领域探索开展运营服务。

四、支撑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

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健全政策体系、密切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宣传推广,动态跟踪产业发展态势,及时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发展阶段和产业实际制订推进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推广行业先进经验、协调跨领域合作等方面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全力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

打造有利于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政策体系,落实支持制造业企业进入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价格等政策。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发挥好营改增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服务型制造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制造业企业服务创新,健全完善市场化收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加大对企业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协同应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体系。大力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深化理论研究,逐步完善统计调查体系,探索开展服务型制造概念术语、参考标准和评价体系研究制订和应用推广。

(三)完善平台支撑

推动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加强信息宽带网络建设和改造。创建一批面向制造业的专业服务平台,瞄准价值链高端环节,完善研发设计、产业技术基础、协同制造、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增值服务和融资租赁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支撑制造业企业提升服务创新能力。发展一批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地方政府部门加大对综合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优化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手段,有效提升重点区域、重要领域的公共服务水平。

(四)开展示范推广

统筹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和制造业企业等多方资源,推动“服务型制造万里行”主题系列活动,重点选取若干典型省份召开服务型制造推进会。开展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创新模式案例总结和经验推广。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加大推广和支持力度,结合发展实际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产业支撑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整合汇集服务型制造专家资源,建立服务型制造专家库,深入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开展巡访、咨询和诊断服务,不断深化企业和社会对服务型制造的认识。支持相关机构发布《中国服务型制造发展蓝皮书》。

(五)深化国际合作

搭建多层次服务型制造国际交流平台,鼓励地方、园区、企业创新合作方式,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在国外布局研发设计中心和分支机构,建立面向全球的开放式制造服务网络。引导制造业企业增强核心服务能力,取得国际认可的服务资质,积极承揽国际工程项目,推动目标国家及市场在高铁产品、技术、工程采购及使用环节采信我国高铁产品相关标准、认证评价制度及结果,达成双多边国际互认,带动中国装备、技术、标准、认证和服务“走出去”。

(六)加快人才培养

加快高端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设“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服务型制造人才发展体系。依托重点人才工程,加大服务型制造领域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制造业企业与研究机构加强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鼓励行业组织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平台,提高人才流动的便利化水平。探索通过服务外包、项目合作等形式,提升人才的国际视野与专业能力。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加大国际高端人才引进力度,不断强化对高端人才的服务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创新推进2016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部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5–2018年)》,提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水平,推动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我部决定实施两化深度融合创新推进2016专项行动。现将《两化深度融合创新推进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两化深度融合创新推进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330


附件

 

两化深度融合创新推进2016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背景

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任务。我部先后发布了《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8年)》,对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做出了系列重要部署。《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为主线”。围绕落实国务院和我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结合当前制造业转型升级面临的新形势,为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培育经济转型升级新动能,全面支撑制造强国建设,按照我部关于实施推进“中国制造2025”“6+1”专项行动统一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为主线,注重标准引领、示范带动、远近结合、强化支撑的推进思路,积极推进制造企业“双创”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推广普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提升两化融合系统解决方案和工业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打造信息化环境下制造业竞争新优势,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三、主要目标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在重点区域开始全面推广普及,在引领企业管理组织变革、培育新型能力等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双创”平台普及率达到50%,培育一批工业云、工业大数据等试点示范服务平台,工业云企业用户年均增长20%;形成一批两化融合系统解决方案试点示范企业,培育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工业信息安全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工业信息安全检测评估工具和安全解决方案。

四、重点工作及分工

(一)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推动出台《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编制部门分工方案和工作计划,加强宣贯和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协同推进相关工作。支持大型制造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鼓励大企业“双创”平台资源的开放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提升“双创”服务平台支撑能力,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双创”服务平台,完善制造业“双创”服务体系。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建设众创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开源社区等新型众创空间。

(二)全面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

出台《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加快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制定和应用推广。新增600家国家级试点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超过300家企业通过评定,支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省级贯标试点。完善线上线下协同服务平台,规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市场化服务和监管机制。鼓励各省市加强贯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加快形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结果的市场化采信机制。

(三)组织开展两化融合管理对标、评估和诊断

研究完善企业两化融合评估体系和服务模型,组织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推动60000家以上企业全面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自对标,充分调动和激发对标企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市场化的企业信息化诊断咨询服务机制。建设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大数据服务平台,定期发布重点行业、区域和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阶段、趋势以及技术应用成熟度的数据地图和白皮书,形成服务政府、行业和企业的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体系。支持地方、行业协会等利用两化融合大数据服务平台,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应用试点示范。

(四)组织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

围绕构建支撑制造业转型的互联网平台,组织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一是聚焦大型制造企业,以培育企业新型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模式为重点,开展大企业“双创”平台试点,组织宣传和行业示范推广。二是围绕推动重点行业高效协同研发、质量精细管理、协同供应链、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等新业务,组织开展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试点示范。三是以支持垂直行业电子商务一体化、精细化和专业化集成服务为重点,组织开展工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试点示范。

(五)提升两化融合系统解决方案能力

围绕两化融合系统解决方案基础能力提升,启动信息物理系统(CPS)测试验证平台和综合验证实验床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开展CPS应用试点,加快制定CPS参考体系结构等基础标准。以提升行业系统解决方案设计、集成和应用能力为重点,面向化工、冶金、电子等重点行业组织开展精益研发、智能工厂、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供应链管理等系统解决方案试点,培育一批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加快优秀解决方案的推广普及。

(六)提升工业信息安全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

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以增强工控系统产品安全可控水平为重点,推进工控系统安全审查,建立工控安全审查组织体系,组织开展第三方机构认定,研究制定工控安全审查制度及相关标准。围绕落实企业工控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重点行业工控安全检查评估,建立工业信息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发布平台。围绕提高工控系统漏洞可发现、风险可防范能力,建设工控系统仿真测试、在线监测、评估验证平台,提升工业信息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七)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健全两化融合领域国际合作推进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强标准制定、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园区建设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充实完善国际合作项目库,加快一批重点项目落地。依托两化融合及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工作基础,培育若干家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的智能制造国际合作示范企业、园区和培训基地。健全国际合作项目支撑服务体系,完善政府高层次沟通交流机制,成立中德等智能制造联盟,开展智能制造最佳实践交流。

五、进度安排

——印发实施方案,启动两化深度融合创新推进专项行动。《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报国务院。(3月)

——开展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遴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印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启动CPS测试验证平台和综合验证实验床建设,开展CPS行业应用试点和行业系统解决方案试点。(4月)

——开展智能制造国际合作,培育并支持智能制造国际合作示范企业和园区建设。(5月)

——发布重点行业、区域和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数据地图和白皮书。(6月)

——发布《工业企业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8月)

——发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指导意见》。(10月)

——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实施指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等四项国家标准报批。(11月)

——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创新推进专项行动年度检查和工作总结。(12月底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加强部省合作,指导地方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和落实配套政策,构建上下齐动、区域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用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机构、部属院校和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合力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支持力度

加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系统解决方案等的支持力度,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专项行动的支持力度。加强产融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专项行动建设。

(三)加强人才培养

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培训,依托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开展两化融合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加强面向重点行业关键岗位专业人才培训。支持部属高校加强两化融合学科专业建设,开展校企协同育人,加强两化融合、工业信息安全等复合型人才培养。在大中型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

围绕加快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推广普及,组织开展面向行业主管部门、贯标试点企业、咨询评定机构的宣传。积极推进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经验交流和行业推广,组织开展典型示范项目和最佳实践宣传。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要求,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

(四)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制度。节能监察机构要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二)依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为落实水泥企业电耗核算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专家库及相应核查机制,加强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水泥企业等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三)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四)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三、加强分工协作

(一)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阶梯电价政策甄别认定执行的程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于每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省内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及时收取核查期内加价电费。

四、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

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降低对水泥企业的用电价格。

(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阶梯电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组织力量不定期对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抽查和监督。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水泥企业用电梯电价加价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114


附件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一、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前(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90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93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3 kWh/t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熟料生产线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4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4 kWh/t≤67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7 kWh/t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粉磨站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40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 kWh/t≤42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2 kWh/t,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后(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88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88 kWh/t≤90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熟料生产线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0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0 kWh/t≤64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4 kWh/t,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粉磨站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36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6 kWh/t≤40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 kWh/t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业〔20162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资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监局、证监局,有关行业协会:

当前,世界经济仍处于深度调整期,全球总需求不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持续上升,企业融资、物流、人工等成本高企,企业减税降费呼声较多,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产品价格不断下降,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经营环境。同时,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信息通信技术加速发展和应用,对企业传统经营管理理念、生产方式、组织形式、营销服务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带来了巨大的创新空间和发展潜力。

在新形势下,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是企业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提升技术、质量和服务水平,创新发展空间,提升竞争能力的迫切要求;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稳增长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重塑国际竞争新优势,提高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有力支撑。为引导企业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提高企业和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举措,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示范引领和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内部挖潜、降本增效、开源节流、苦练内功,创新生产经营模式和质量管理方法,实现管理增效和创新增效,提升发展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有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导、政府引导。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在创新管理、提质增效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主要是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环境,降低社会总成本,引导企业提质增效。

——示范引领、加强推广。坚持典型引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环节、各领域,培育、发现和总结企业在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树立活典型、硬标杆,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

——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企业应根据所处行业、环境及影响提质增效的各种因素,选准符合自身特点和实际的主要路径和好的做法,采取多种方式推进。

——夯实基础、注重创新。坚持“开源”与“节流”一起抓,既要引导企业在控制成本上做文章,更要引导企业深入推进管理、产品、组织、业态及模式创新,拓宽效益提升新空间,谋求新发展。

二、主要路径

引导企业降本增效、创新生产经营模式增效、市场开拓增效、战略转型增效,全面管理和控制生产经营成本,积极延伸产业链,拓展发展新空间,变革生产经营模式,加快推进创业创新,提高战略应变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全面促进和保障企业提质增效。企业应立足自我,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制约提质增效的短板和瓶颈问题,积极与国内外领先企业进行全面对标,明确差距和提升方向,确定有针对性的主要路径进行突破,切实提升发展质量、增加效益。

(一)加强成本管理和控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将企业的人、财、物全部纳入预算,强化预算全过程控制和刚性约束。树立战略成本和创新管理理念,从整体与全局视角对投资立项、研发设计、生产经营、营销服务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成本管控,增强系统成本控制意识,推行价值链成本管理和创新管理体系。实施目标成本管理,通过强化定额和对标管理,合理界定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限制和监督各项成本费用支出。高度重视资金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事前规划,统一集中调控资金,强化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强化成本核算,开展成本动因分析和成本预测,加强重点环节、关键领域的成本控制,重点管理和控制成本份额比例高的环节。建立成本责任制度,提高全员成本意识,加强成本考核,建立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强化资源能源集约管理。将资源能源管理的对象与范围拓展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评估各环节对经营绩效的影响,提高资源能源集约化管理水平。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采购专业节能服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加强资源能源的计量、监测和统计,完善资源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建立节能降耗责任制。加强原材料消耗的精细化管理,完善原材料领用、仓储、回收等管理制度,有效降低消耗;加强库存管理,力争实现零库存,实现库存成本最优化。树立集约利用资源能源创造效益的理念,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充分利用余热、余压、废气、废水、废液、废渣,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利用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三)重视资源优化配置与管理。加强企业内部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业务板块,通过分立、转让、关闭清算等方式整顿处理低效无效资产和业务,发挥协同效应。提高集团管控能力,强化母公司在战略管理、资本运作、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发挥企业整体优势。积极稳妥开展兼并重组,深入做好尽职调查等并购前准备工作,重视或有负债及经济、法律、社会等风险因素,从管理架构、财务制度、技术资源、营销资源、人力资源、企业文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重组后的整合和管理创新。加强供应链合作管理,培育和优选上游供应商,推进横向经济组织联合和纵向供应链整合,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实施统一集中的采购管理,积极利用第三方物流,优化物流配送网络,降低采购及物流成本。

(四)加强质量品牌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制造、包装、检验、库存、运输、销售、服务等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重视研发和创新管理,加强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标准组织生产。积极利用标准化服务、产业计量测试等技术服务平台,提供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计量测试服务。积极采用六西格玛、精益生产、质量诊断、质量持续改进等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加强品牌战略规划制定和实施,建立完善品牌建设的标准体系,围绕生产经营全过程,打造技术、创新、标准、品牌一体化全链条,夯实品牌发展基础,提升自主品牌的创新内涵和附加值,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推进品牌国际化,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五)创新内部市场化经营机制。根据企业实际和业务特点,创新企业组织运营体系,探索引入内部市场化经营机制,传导市场压力,激发内在活力和创造力。加强适应内部市场化管理需要、灵活高效的组织模式创新,探索建立小型化、扁平化的内部市场化经营主体,赋予内部经营体更多的责、权、利,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积极性。明确内部市场要素,划分、划细内部市场主体,制定内部市场交易规则和流程,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健全交易协调、价格管理、内部仲裁等机制,监管内部市场交易行为,仲裁内部市场交易纠纷。围绕内部市场化经营的有效运转,建设相配套的信息系统,加强对内部市场交易的核算、结算、统计、考核、分配等。

(六)加快推动创业创新。积极引入互联网思维和技术,推进企业资源平台化、开放化,整合全球创业创新资源,推动员工、创客及消费者全程深度参与价值创造过程。积极培育内部创新管理体系和创客文化,推进员工创客化,激发每个员工的创业创新精神,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搭建创业创新平台,通过创业辅导培训、创意优化、产品快速试制验证、创业资金扶持、营销服务扶持等,全流程帮助内部创业者创业。有条件的企业可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平台,通过生产协作、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组建联盟、投资合作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服务,实现产业链协同创新、共同发展。突破创业创新的管理瓶颈,完善内部创业创新激励机制,健全股权激励及薪酬分配制度,形成持续的创业创新动力。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运行创新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研发、创新项目管理、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全面系统和可持续的管理,培养和保持组织的创新能力,保护创新成果,实现创新成果的转化,形成有效的生产力。

(七)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从客户需求出发,增加服务环节投入,推动企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升级,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变销售产品为向客户交付使用价值,实现产品的服务化。结合自身实际和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发展研发设计、技术支持、战略咨询等上游技术服务,生产装备租赁、产能出租、在线检测等中游生产服务,网络精准营销等下游市场服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卖方信贷、产品保险等延伸性服务,以及总集成、总承包、综合解决方案等整合服务。积极开展服务外包,采用众包研发、网络客户服务、在线人力资源管理等外包新模式。适应服务化转型的需要,合理调整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优势企业可“裂变”专业优势,面向行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八)推进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创新。推动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建立贯穿研发设计、原料供应、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集成平台,实现全方位实时精准控制和智能化感知、预测、分析、决策。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有步骤地选择简单重复、安全风险高、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等岗位开展机器人替代,有序实施生产装备的智能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积极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云制造等新型生产模式。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等互联网营销渠道,搭建客户零距离互动平台,发展线上线下良性互动的O2O营销新模式,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深度挖掘客户需求,又准又快地满足客户需求。

(九)注重战略管理。要发挥企业家引领带动作用,及时跟踪内外部环境变化,特别是互联网条件下跨界融合加速、买方力量崛起、创新速度加快、共享协作经济兴起,传统的企业竞争优势被削弱等重大变化,根据自身条件,提高战略柔性和适应性,加快推动战略转型。实施跨界融合战略,选择与核心竞争力相匹配的领域,推进融合创新,跨越现有竞争边界,挖掘和创造新的需求和价值。抓住“一带一路”带来的战略机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融入全球价值网络,拓展国际市场新空间。推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围绕主业开展配套金融业务,探索建设产商融一体化经营平台,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双轮驱动发展。

(十)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预防和控制企业战略、财务、产品、市场、运营、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健全重大投资决策责任制度,加强对资产负债情况及现金流动性的动态预警,完善金融衍生品投资控制制度,从严控制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等业务。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汇率风险管理,减少汇兑损失。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生产装备维护、改造、升级,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控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加强诚信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防范企业形象危机。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科学制定应急预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示范推广。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总结推广活动,培育和发现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每年选择一批示范成果,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培训班、召开经验交流会、企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支持高等院校将相关成功经验纳入企业管理教材及案例库。各地、有关行业协会也要结合实际做好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有效做法的总结和推广工作。

(二)开展对标行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地方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对标专项行动,研究建立企业提质增效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企业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等方式,优选一批国内外领先的同行业企业作为标杆,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企业对照标杆查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不断加以改进,向标杆企业看齐。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内部对标活动。完善国家质量管理激励机制,树立质量标杆,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

(三)强化服务指导。适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总结示范推广、交流培训、“向企业送管理”等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免费专题培训,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培养造就一批优秀企业家和高水平经营管理人才。组织咨询机构、专家及志愿者“向企业送管理”,对企业免费开展现场指导和管理诊断,帮助企业强化管理、提质增效。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指导企业用好相关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创新管理、提质增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发展高水平管理咨询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管理咨询服务业,加大政府购买咨询服务支持力度,组织编制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名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管理咨询服务的支持力度,引导管理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加强管理咨询机构的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

(五)营造良好环境。严格环保、税收、质量等监督执法,加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加大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开展贷前能效筛查,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减少物流环节,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化解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扭亏无望的企业破产退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六)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地区、有关行业协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新形势下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强管理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等结合起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6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

通    知

 

工信部规〔2016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我部制定了《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630


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工业领域坚持把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把节能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技术改造,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逐步完善节能减排工作体系,圆满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工业能效和水效大幅提升,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8%,实现节能量6.9亿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累计下降35%,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工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大范围示范推广,开展有毒有害原料替代,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推进机制初步建立。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稳步壮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五年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约70亿吨、再生资源12亿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增长,2015年节能环保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服务等节能环保产业产值约4万亿元。

未来五年,是落实制造强国战略的关键时期,是实现工业绿色发展的攻坚阶段。资源与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推动绿色增长、实施绿色新政是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共同选择,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也成为衡量国家制造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推进绿色发展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途径。我国工业总体上尚未摆脱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发展方式,资源能源消耗量大,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迫切需要加快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节能降耗、实现降本增效,有利于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补齐绿色发展短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高举绿色发展大旗,紧紧围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以传统工业绿色化改造为重点,以绿色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法规标准制度建设为保障,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产业,推动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工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提高绿色国际竞争力,走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发展道路,推动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和谐共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标准引领。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研发推广核心关键绿色工艺技术及装备。加快完善工业能效、水效、排放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依法实施绿色监管,引导绿色消费。

政策引导,市场推动。发挥政府在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中的引导作用,优化工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机制创新,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企业在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改造存量,优化增量。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鼓励使用绿色低碳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淘汰落后设备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积极引领新兴产业高起点绿色发展,强化绿色设计,加快开发绿色产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着力解决重点行业、企业和区域发展中的资源环境问题,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的绿色发展,加快工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提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绿色发展理念成为工业全领域全过程的普遍要求,工业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基本形成,绿色制造产业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和国际竞争新优势,工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升。

——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工业能源消耗增速减缓,六大高耗能行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继续下降,部分重化工业能源消耗出现拐点,主要行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部分工业行业碳排放量接近峰值,绿色低碳能源占工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明显提高。

——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进一步下降,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稳步上升。

——清洁生产水平大幅提升。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及装备基本普及,钢铁、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显著提高,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明显下降,高风险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

——绿色制造产业快速发展。绿色产品大幅增长,电动汽车及太阳能、风电等新能源技术装备制造水平显著提升,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与服务等绿色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绿色设计与评价得到广泛应用,建立百家绿色示范园区和千家绿色示范工厂,推广普及万种绿色产品,主要产业初步形成绿色供应链。


 


专栏1“十三五”时期工业绿色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

2015

2020

累计降速

1)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

18

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572

560

 

水泥熟料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12

105

 

电解铝液交流电耗(千瓦时/吨)

13350

13200

 

炼油综合能耗(千克标准油/吨)

65

63

 

乙烯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816

790

 

合成氨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331

1300

 

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530

480

 

2)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

22

3)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23

4)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

20

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65

73

 

其中:尾矿(%

22

25

 

煤矸石(%

68

71

 

工业副产石膏(%

47

60

 

钢铁冶炼渣(%

79

95

 

赤泥(%

4

10

 

6)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亿吨)

22

35

 

其中:再生有色金属(万吨)

1235

1800

 

废钢铁(万吨)

8330

1500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亿台)

4

69

 

废塑料(国内)(万吨)

1800

2300

 

废旧轮胎(万吨)

550

850

 

7)绿色低碳能源占工业能源消费量比重(%

12

15

 

8)六大高耗能行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

278

25

 

9)绿色制造产业产值(万亿元)

53

10

 

注:本专栏均为指导性指标,大多为全国平均值,各地区可结合实际设置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能效提升,加快实现节约发展

坚持节约优先,大力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加快形成绿色集约化生产方式,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推进结构节能。把优化工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作为新时期推进工业节能的重要途径,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和后评价,进一步提高能耗、环保等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扩张。以钢铁、石化、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积极运用环保、能耗、技术、工艺、质量、安全等标准,依法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大力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发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产品。大力推进工业能源消费结构绿色低碳转型,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工业企业分布式能源中心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或企业实施煤改气或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推广绿色照明。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在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窑炉等重点用煤领域,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分质利用。

以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为手段,强化技术节能。全面推进传统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效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推广高温高压干熄焦、无球化粉磨、新型结构铝电解槽、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继续推进锅炉、电机、变压器等通用设备能效提升工程,组织实施空压机系统能效提升计划。围绕高耗能行业企业,加快工艺革新,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鼓励先进节能技术的集成优化运用,推广电炉钢等短流程工艺和铝液直供,推动工业节能从局部、单体节能向全流程、系统节能转变。提升产品的轻量化水平,推广复合材料、轻合金、真空镀铝纸等高强韧度新型材料,推广超高强度钢热冲压成形技术、真空高压铸造、超高真空薄壁铸造等轻量化成形工艺。普及中低品位余热余压发电、供热及循环利用,积极推进利用钢铁、化工等行业企业的低品位余热向城市居民供热,促进产城融合。实施工业园区节能改造工程,加强园区能源梯级利用,推进集中供热制冷。

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为核心,提升管理节能。贯彻强制性能耗标准,在电解铝、水泥行业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推动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将能源管理体系贯穿于企业生产全过程,定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能源审计、能效诊断和对标,发掘节能潜力,构建能效提升长效机制。实施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带动行业整体能效提升。围绕中小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节能服务公司进企业活动,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能源管理意识和能力。加强工业节能监察,组织开展强制性能耗、能效标准贯标及落后用能设备淘汰等监察,实施重点行业、重点用能企业专项监察和督查,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开展业务培训,切实履行监察职能。


专栏2能效提升工程

重点行业系统改造。钢铁行业实施高温高压干熄焦、烧结烟气循环等技术改造;有色行业实施新型结构铝电解槽、铝液直供、富氧熔炼等技术改造;石化化工行业实施炼化能量系统优化、烯烃原料轻质化、先进煤气化、硝酸生产技术提升等技术改造;水泥行业实施高固气比熟料煅烧、大推力多通道燃烧等技术改造;造纸行业实施纸机高效成型、高效双盘磨浆机等技术改造;纺织行业实施小浴比染色、氨纶单甬道64头纺丝等技术改造。

耗能通用设备改造。在电机系统实施永磁同步伺服电机、高压变频调速等技术改造。在配电变压器系统实施非晶合金变压器、有载调容调压等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型电力电子器件等信息技术。实施工程机械、农机、内河船舶用柴油机能效提升改造。到2020年,电机和内燃机系统平均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高效配电变压器在网运行比例提高20%

余热余压高效回收利用。在自备电厂实施烟气系统余热深度回收利用、超临界混合工质高参数一体化循环发电等技术改造。推广矿热炉高温烟气净化回收利用、冶金余热余压能量回收同轴机组应用、螺杆膨胀动力驱动等技术。到2020年,中低品位余热余压利用率达到80%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焦化、煤化工行业重点推动产品结构优化,加大资源加工转化深度,推广整体煤气联合循环发电技术(IGCC)、焦炉煤气制合成氨、甲醇或天然气及煤粉气流床加压气化等技术。工业锅炉优先实施高效节能技术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业窑炉重点推进全(富)氧燃烧、蓄热式燃烧、燃料替代及余热利用等技术改造。

园区系统节能改造。开展风能、太阳能等分布式能源和园区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园区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实施园区绿色照明改造,建设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加强园区余热余压梯级利用,推广集中供热和制冷。

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在重点用能行业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开展企业能效对标达标,定期发布领跑企业名单及其指标,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发布《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和《能效之星产品目录》。

(二)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大幅减少污染排放

围绕重点污染物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绿色基础制造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促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

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从源头削减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推进有毒有害物质替代。推进电器电子、汽车等重点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继续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强化汞、铅、高毒农药等减量替代,逐步扩大实施范围,降低环境风险。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计划,在涂料、家具、印刷、汽车制造涂装、橡胶制品、制鞋等重点行业推广替代或减量化技术。推广无铬耐火材料。

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积极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逐步建立基于技术进步的清洁生产高效推行模式。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地区等重点区域组织实施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强度。在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降低造纸、化工、印染、化学原料药、电镀等行业废水排放总量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强度。推进工业领域土壤污染源头防治,推广先进适用的土壤修复技术装备和产品。

加强节水减污。围绕钢铁、化工、造纸、印染、饮料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开展水平衡测试及水效对标达标,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高耗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围绕高耗水行业和缺水地区开展工业节水专项行动,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推广特许经营、委托营运等专业化节水模式,推动工业园区集约利用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和废水集中处理回用。推进中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钢铁、火电等企业充分利用城市中水,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企业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推广绿色基础制造工艺。推广清洁高效制造工艺,以铸造、热处理、焊接、涂镀等领域为重点,推广应用合金钢无氧化清洁热处理、热处理气氛减量化、真空低压渗碳热处理、感应热处理等高效节能热处理工艺,无铅波峰焊接抗氧化、氮气保护无铅再流焊接、高效节材摩擦焊等焊接工艺,绿色化除油、无铅电镀、三价铬电镀、电镀铬替代等清洁涂镀技术,减少制造过程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进短流程、无废弃物制造,重点发展近净成形、数字化无模铸造、增材制造、新型防腐蚀等短流程绿色节材工艺技术,以及干式切削加工、低温微量润滑切削加工、铸件余热时效热处理等无废弃物制造技术,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消耗。

专栏3绿色清洁生产推进工程

重点区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到2020年,全国工业削减烟粉尘100万吨/年、二氧化硫50万吨/年、氮氧化物180万吨/年。

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在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重点流域实施水污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到2020年,全国工业削减废水4亿吨/年、化学需氧量50万吨/年、氨氮5万吨/年。

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以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削减为目标,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到2020年,削减汞使用量280/年,减排总铬15/年、总铅15/年、砷10/年。

绿色基础制造工艺推广行动。重点推广绿色的铸造、锻压、焊接、切削、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制造工艺技术与装备。到2020年,铸件废品率降低10%,锻造材料利用率提高10%,切削材料利用率提升10%,电镀和涂装行业减少污染物排放30%以上。

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推行计划。提升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应用水平,开展政府购买清洁生产服务试点,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培训计划。继续实施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在其他地区推广示范。

工业节水专项行动。围绕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重点行业实施节水治污改造工程,实施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在缺水地区实施工业节水专项行动,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三)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持续推动循环发展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体系,促进企业、园区、行业、区域间链接共生和协同利用,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高值化、规模化、集约化利用为重点,围绕尾矿、废石、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冶金尘泥、赤泥、工业副产石膏、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进深度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承德、朔州、贵阳等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选择有基础、有潜力、产业集聚和示范效应明显的地区,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加强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模式创新,打造完整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链。探索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区域协同发展新模式,发挥各地优势,推动区域资源综合利用协同发展,实施京津冀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行动计划,建立若干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跨省界协同发展示范区。

加快推动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及产业规范发展。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橡胶、废塑料、废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旧纺织品、废旧动力电池、建筑废弃物等主要再生资源,加快先进适用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建设一批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区,推进再生资源跨区域协同利用,构建区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领域等行业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示范。促进行业秩序逐步规范,定期发布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培育再生资源行业骨干企业。

积极发展再制造。围绕传统机电产品、高端装备、在役装备等重点领域,实施高端、智能和在役再制造示范工程,打造若干再制造产业示范区。加强再制造技术研发与推广,研发应用再制造表面工程、疲劳检测与剩余寿命评估、增材制造等关键共性技术工艺,开发自动化高效解体、零部件绿色清洗、再制造产品服役寿命评估、基于监测诊断的个性化设计和在役再制造关键技术。引导再制造企业建立覆盖再制造全流程的产品信息化管理平台,促进再制造规范健康发展。推进产品认定,鼓励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

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推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拓展产品制造、能源转换、废弃物处理-消纳及再资源化等行业功能,强化行业间横向耦合、生态链接、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因地制宜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鼓励造纸行业利用林业废物及农作物秸秆等制浆。推进各类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实现生产过程耦合和多联产,提高园区资源产出率和综合竞争力。

专栏4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工程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动。重点推进冶炼渣及尘泥、化工废渣、尾矿、煤电废渣等综合利用。到2020年,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达到21亿吨,磷石膏利用率40%,粉煤灰利用率75%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动。在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建筑废弃物等领域,重点应用和推广高效破碎、稀贵金属成分快速检测、多金属综合回收利用等重大关键技术装备。到2020年,主要再生资源利用率达到75%

区域资源综合利用行动。在京津冀及周边、长江经济带、珠三角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建立10个冶炼渣与矿业废弃物、煤电废弃物、报废机电设备等协同利用示范基地,建设5个共伴生钒钛、稀土、盐湖等资源深度利用示范项目。

再制造示范推广。围绕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盾构机等大型成套设备及医疗设备、计算机服务器、复印机、打印机、模具等开展高端智能再制造示范。围绕数控机床、透平压缩机等装备实施在役再制造示范。到2020年,再制造产业规模达到2000亿元。

(四)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积极促进低碳转型

工业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实现2030年碳排放达峰目标,必须在加大工业节能力度的同时,多措并举,推动部分行业、部分园区率先达峰。

推进重点行业低碳转型。结合碳排放重点行业特点,制定重大低碳技术推广实施方案,促进先进适用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制定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行动方案,提升重点行业碳生产力水平。在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减排潜力大、成熟度高、先进适用的重大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促进工业行业碳排放强度下降。

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以减少工业过程二氧化碳、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以水泥、钢铁、石灰、电石、己二酸、硝酸、化肥、制冷剂生产等为重点,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开展水泥生产原料替代,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等非碳酸盐原料生产水泥,减少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开展高碳产品替代,引导使用新型低碳水泥替代传统水泥、新型钢铁材料或可再生材料替代传统钢材、有机肥或缓释肥替代传统化肥,减少高碳排放产品消费。

开展工业低碳发展试点示范。继续开展园区试点示范,结合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大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力度,制定国家低碳工业园区指南,推进园区碳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推动园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开展低碳企业试点示范,引导企业实施低碳发展战略,逐步建立低碳企业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低碳标杆企业,增强企业低碳竞争力。鼓励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促进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

专栏5工业低碳发展工程

绿色能源推广行动。控制和消减煤炭消耗总量,提高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鼓励智能微电网接入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推广电炉炼钢-热轧短流程工艺,有色金属冶炼短流程工艺,改进电石、石灰生产工艺,减少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改进化肥、己二酸、硝酸、己内酰胺等生产工艺,减少工业生产过程氧化亚氮的排放。实施高温室效应潜能值气体替代,通过采用合理防护性气体、创新操作工艺、开展替代品研发、改进设备使用等措施,大幅度降低工业生产过程含氟气体排放。

工业低碳发展试点示范行动。在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和化工、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开展低碳企业创建试点。在化工、水泥、钢铁等行业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加强二氧化碳在石油开采、塑料制品、食品加工等领域的应用。

(五)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促进绿色创新发展

紧跟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力度,增加绿色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发挥科技创新在工业绿色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围绕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以新一代清洁高效可循环生产工艺装备为重点,结合国家科技重大工程、重大科技专项等,突破一批工业绿色转型核心关键技术,研制一批重大装备,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重点支持钢铁行业研发换热式两段焦炉及高效、清洁全废钢电炉冶炼新工艺,有色行业研发超大容量电解槽、连续吹炼等设备与工艺,化工行业研发流化床多晶硅生产、氯化法钛白粉生产、新一代分离膜及膜器等新工艺及装备,水泥行业研发新型低碳、高标号熟料生产工艺,造纸行业研发高速造纸机智能化控制设备、非木浆黑液高浓度提取及蒸发工艺。

支持绿色制造产业核心技术研发。面向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制造产业的技术需求,加强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构建支持绿色制造产业发展的技术体系。节能环保产业重点研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朗肯循环等余热高效利用、高耗能行业节能新工艺等节能技术,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高浓度氨氮废水处理、化工废盐焚烧处理及资源化、污泥高速流体喷射破碎干化等环保技术及装备,以及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高效利用、赤泥和电解锰渣资源化利用、钢渣微粉等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新能源装备重点研发核心装备部件制造、并网、电网调度和运维管理等关键技术。电动汽车重点推进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技术研发。

鼓励支撑工业绿色发展的共性技术研发。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以提高工业绿色发展技术水平为目标,加大绿色设计技术、环保材料、绿色工艺与装备、废旧产品回收资源化与再制造等领域共性技术研发力度。重点突破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研发推广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突破废旧金属、废塑料等产品智能分选与高值利用、固体废物精细拆解与清洁再生等关键产业化技术,开展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绿色评价技术研究。

(六)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发展壮大绿色制造产业

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开发绿色产品。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理念,遵循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原则,大力开展绿色设计示范试点,以点带面,加快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低耗、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积极推进绿色产品第三方评价和认证,发布工业绿色产品目录,引导绿色生产,促进绿色消费。建立各方协作机制,开展典型产品评价试点,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创建绿色工厂。按照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分类创建绿色工厂。引导企业按照绿色工厂建设标准建造、改造和管理厂房,集约利用厂区。鼓励企业使用清洁原料,对各种物料严格分选、分别堆放,避免污染。优先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推动水、气、固体污染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降低厂界环境噪声、振动以及污染物排放,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采用电热联供、电热冷联供等技术提高工厂一次能源利用率,设置余热回收系统,有效利用工艺过程和设备产生的余(废)热。提高工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建设厂区光伏电站、储能系统、智能微电网和能管中心。

发展绿色工业园区。以企业集聚化发展、产业生态链接、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推进绿色工业园区建设。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利用余热余压废热资源,推行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及光伏储能一体化系统应用,建设园区智能微电网,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实现整个园区能源梯级利用。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推动供水、污水等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加强污水处理和循环再利用。促进园区内企业之间废物资源的交换利用,在企业、园区之间通过链接共生、原料互供和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资源环境统计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发展园区信息、技术、商贸等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绿色供应链。以汽车、电子电器、通信、机械、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的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绿色供应链标准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支撑,带动上游零部件或元器件供应商和下游回收处理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践行环境保护责任,构建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涵盖采购、生产、营销、回收、物流等环节的绿色供应链。建立绿色原料及产品可追溯信息系统。

支持企业实施绿色战略、绿色标准、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开展绿色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品牌绿色竞争力。引导企业建立集资源、能源、环境、安全、职业卫生为一体的绿色管理体系,将绿色管理贯穿于企业研发、设计、采购、生产、营销、服务等全过程,实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绿色化。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的绿色龙头骨干企业,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示范带动作用,在绿色发展上先行先试,引导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

专栏6 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程

绿色产品设计示范。推进绿色设计试点示范,开展典型产品绿色设计水平评价试点,培育一批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制定绿色产品标准。到2020年,创建百家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百家绿色设计中心,力争开发推广万种绿色产品。

绿色示范工厂创建。制定绿色工厂建设标准和导则,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开展试点示范。到2020年,创建千家绿色示范工厂。

绿色示范园区创建。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代表性强的工业园区,开展绿色园区创建示范工程。到2020年,创建百家示范意义强、综合水平高的绿色园区。

绿色供应链示范。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抓手,开展试点示范,实施绿色采购,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信息通信、汽车、家电、纺织等行业培育百家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

(七)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推进工业绿色协调发展

在区域工业发展中贯彻绿色理念,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加强区域协同,促进区域工业绿色发展。

紧扣主体功能定位,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引导作用,根据区域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确定区域工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优化开发区域积极发展节能、节地、环保的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转变,大力提高清洁能源比重,能源和水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开发区域合理开发并有效保护能源和矿产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大幅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降低资源消耗、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限制开发区域加强开发强度管制,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开发。禁止开发区域不得进行工业化开发。

落实重大发展战略,推动绿色制造示范和产业升级。推动京津冀地区绿色协同发展,围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以产业转移带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构建区域资源综合利用协同发展体系,推动煤炭替代和绿色能源消费,提升区域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大力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推进沿江工业节水治污、清洁生产改造,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等绿色产业,支持一批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

推进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实施区域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进一步提高区域工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强化资源环境标准约束与引领,探索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新模式、新机制、新思路。引导试点城市加严能耗、水耗、排放标准,加强科技创新与管理创新,率先实现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梳理总结试点城市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绿色转型发展模式,以点带面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发展。

(八)实施绿色制造+互联网,提升工业绿色智能水平

推动互联网与绿色制造融合发展,提升能源、资源、环境智慧化管理水平,推进生产要素资源共享,用分享经济模式挖掘资源与数据潜力,促进绿色制造数字化提升。

推动能源管理智慧化。实施数字能效推进计划,鼓励企业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先进过程控制等技术应用,对能源消耗情况特别是大型耗能设备,实施动态监测、控制和优化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分析、预测和平衡调度能力,实现企业能源管理数字化和精细化。加大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力度,在钢铁、化工、纺织、造纸等行业继续普及和完善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积极培育工业节能云服务市场,鼓励广大中小企业利用云计算技术共享能源管理。创新能耗监管模式,推进园区和区域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分析与预测预警机制。

促进生产方式绿色精益化。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及分享经济模式促进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研发设计、原材料供应、加工制造和产品销售等全过程精准协同,强化生产资料、技术装备、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共享利用,实现生产资源优化整合和高效配置。加快形成企业智能环境数据感知体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远程运维服务,降低生产和流通环节资源浪费。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直销或与实体企业合作经营绿色产品和服务,鼓励利用网络销售绿色产品,满足不同主体多样化的绿色消费需求。利用线上线下融合等模式推动绿色消费习惯形成,增进民众绿色消费获得感。

创新资源回收利用方式。发展“互联网+”回收利用新模式,支持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开展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流向监测,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与互联网回收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电商业务向资源回收领域拓展以及智能回收机向互联网回收延伸。支持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跟踪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园区废弃物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现有骨干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向线上线下结合转型升级,逐步形成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

(九)着力强化标准引领约束,提高绿色发展基础能力

建立完善工业绿色发展标准、评价及创新服务等体系,打造绿色制造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全面提升绿色发展基础能力。

健全标准体系。聚焦工业绿色发展需求,围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构建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提高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指标及计量要求,加快能耗、水耗、碳排放、清洁生产等标准制修订,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制定中的作用,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提标升级。积极推进标准互认,鼓励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围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建立评价机制。加快建立自我评价、社会评价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绿色制造评价机制。加快制定绿色制造评价制度,研究提出绿色制造评价方法和指南,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绿色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开发应用评价工具。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评价试点,引导绿色生产,促进绿色消费。鼓励引导第三方服务机构创新绿色制造评价及服务模式,面向重点领域开展咨询、检测、评估、认定、审计、培训等一揽子服务,提供绿色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强化绿色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实施能效、水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逐步建立评价结果与绿色消费的衔接机制。

夯实数据基础。加快建设覆盖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资源消耗、能源消耗、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人体健康影响等要素的生态影响基础数据库。推动建设包括绿色材料库、设备资源库、绿色工艺库、零件信息库等在内的绿色生产基础数据库和产值数据库。支持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建设行业绿色制造生产过程物质流和能量流数据库。建立绿色产品可追溯信息系统,提高绿色产品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协同水平。研究制定数据标准和采集方法,完善数据计量、信息收集、监测分析保障体系,开发企业生产数据与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软件系统。

强化创新服务。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共建研发中心、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载体,推进建设若干国家绿色创新示范企业和企业绿色技术中心。建立产业绿色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强绿色制造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储备,构建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和战略布局,建设绿色制造技术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提升绿色制造项目甄别、技术鉴定、成果推广、信息交流等服务能力,建立企业、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提供知识培训、问题诊断、技术方案、融资支持、效果评估一体化服务。实施绿色制造培训行动计划,完善绿色制造人才培训、咨询、信息等绿色促进服务体系,针对中小企业开展网上培训、免费义诊等。

(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工业绿色开放发展

把握“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全面提升工业绿色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层次和开放合作水平,共谋绿色发展,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推进绿色国际经济合作。在“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着眼于全球资源配置,采用境外投资、工程承包、技术合作、装备出口等方式,推动绿色制造和绿色服务率先走出去。钢铁、建材、造纸等行业注重以循环经济模式进行合作,石化化工行业加强境外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参与风电、太阳能、核能、电网等国际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强化绿色科技国际合作。紧跟全球绿色科技和产业发展动向,加强工业绿色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市场规模、装备生产能力、创新环境和人才队伍等方面的优势,吸引全球顶尖研发资源和先进技术转移。加快建立国际化的绿色技术创新平台,加强绿色工业、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科技合作研究,鼓励国内研发机构与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广泛开展科研人员交流培训,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推动国际绿色科技合作。

完善对外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加强节能减排、气候变化、清洁技术、清洁能源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对话,积极参与工业绿色发展相关谈判和相关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公平、透明、合理的全球绿色发展新秩序。加强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等的合作,继续推进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工业绿色发展领域的合作交流。在中欧、中美及相关国际组织等合作框架下,推动双边及多边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相关企业间的交流互动,深入推进中欧绿色产品政策交流与对话,加强中美绿色能源开发利用领域交流合作。支持港澳等地区与内地合作开展节能环保展示交流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业绿色发展的重大意义,将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加快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加强地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业绿色发展工作体系,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

(二)创新体制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构建工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深化资源体制改革,通过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建立覆盖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价值链的绿色管理体系。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发布实施《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强化工业绿色发展的法规、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落实财税政策

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专项建设基金等资金渠道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集中力量支持传统产业改造、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资源综合利用等。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及环保(专用)装备等领域财税支持政策,将绿色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

(四)发展绿色金融

以绿色金融支持工业绿色发展,不断扩大工业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绿色消费信贷业务。积极研究设立工业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绿色制造业。建立企业绿色发展水平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

(五)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公益性的宣传活动,大力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公益组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等积极作用,引导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理念,为工业绿色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做好制造业稳预期、稳信心、稳投资、稳增长工作,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制造强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科技创新的主战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持续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进程,显著增强了综合国力。但是,我国制造业大而不强、自主创新能力弱、生产方式比较粗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转型升级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组织实施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

实施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制造2025》,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创新组织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着力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制造业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重大工程包实施周期为3年(2016-2018年)。

二、重大工程实施安排

(一)主要任务

通过实施重大工程包,力争通过3年努力,规模以上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以上,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15%左右,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工业新产品产值率明显提升,先进产能比重、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和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实施方式

进一步创新项目组织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优势,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分别依托产业联盟、企业联合体、行业骨干企业组织实施。对具有较强外部性、公益性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等政策性方式支持;对具有营利性、竞争性的项目,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注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

(三)重大工程

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聚焦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组织实施10大重点工程。

1.智能化改造工程

1)数字化车间建设工程。基于安全可控关键技术装备,集成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工艺规划等仿真技术,建立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和制造执行系统(MES),提升研发制造全过程数字化管理水平。

2)智能工厂示范工程。利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技术在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应用,建立制造资源协同管理平台,实现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智能优化。

3)验证体验中心建设工程。依托系统设计集成企业,联合制造、软件、互联网等企业建立协作机制,围绕设计制造全过程建立智能制造技术验证体验中心,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技术验证体验环境,促进智能化系统的推广与普及。建设信息物理系统测试验证平台,推进基础共性标准、关键共性技术及行业解决方案的开发应用。

4)传感器及仪器仪表智能化升级工程。重点发展流程工业用温度、压力、流量、物位以及成分分析等高端传感器、变送器、智能仪器仪表和控制系统,离散工业用磁、光、电以及多参数复合传感器和质量检测系统。加快开发生产经营与制造资源数字化管控平台,并开展示范应用。着力突破科学仪器的微型化、稳定性、可靠性瓶颈,提升科学仪器质量和水平。

2.基础能力提升工程

1)重点领域升级工程。围绕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重点装备与重大工程需求,着力突破国防和社会经济安全的瓶颈制约,遴选一批标志性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先进基础工艺作为升级突破点。

2)重点产品示范应用工程。根据整机、主机升级改造需求,制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研发生产计划,形成上下游互融共生、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一体化组织新模式;开展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的首批次或跨领域应用,提高整机、主机自主化率。

3)产业技术基础体系建设工程。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依托现有技术基础服务机构,培育和建设一批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计量检测、标准检验与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平台。

4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工程。完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实施重点领域“一揽子”突破行动及重点产品“一条龙”应用计划,重点扶持一批专注于细分领域的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先进基础工艺专精特优企业,培育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隐形冠军”。

5)军民融合发展工程。调动军民各方面资源,开展联合攻关,破解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等制约瓶颈。建设军民结合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军民技术相互有效利用,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

3.绿色制造推广工程

1)生产过程清洁化工程。发展节能环保绿色装备,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开展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升级改造,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氨氮等污染物。推动有色金属、化工、制浆造纸、皮革、铅酸蓄电池、发酵、印染、电镀等行业生产过程清洁化工艺技术改造,削减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等非常规污染物。

2)能源利用高效低碳化工程。实施高耗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提升工业锅炉(窑炉)、电机(水泵、风机、空压机)系统、变压器等通用设备运行能效。深入推进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推广原料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可循环、流程再造等系统优化工艺技术,普及中低品位余热余压发电、制冷、供热及循环利用。

3)水资源利用高效化工程。采用水系统平衡优化整体解决方案等节水技术,对化工、钢铁、造纸、印染、食品、医药等行业实施改造。采用电吸附、膜处理、海水淡化等技术,利用好城市中水、矿井水、高浓度盐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4)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工程。加快应用清洁铸造、锻压、焊接、表面处理、切削等加工工艺,推动传统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发展,降低能耗,节约原辅材料,减少废弃物排放。重点开发生物转化、高产低耗菌种、高效提取纯化等清洁生产技术,加强发酵类大宗原料药污染防治。采用基因工程、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等现代生物技术,改造原料药传统生产工艺。

5)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强化低品位难处理矿产资源、冶炼渣及尘泥、化工废渣、尾矿、煤电固废等综合利用。加快再生资源技术装备改造升级,提高废旧材料、废旧机电产品等资源利用率。

6)产业绿色协同发展工程。加强煤电、冶金、化工、建材等流程工业间的横向耦合生态链接,促进行业融合;推进工业余热用于城镇供暖制冷、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污泥和飞灰等,促进产城融合;利用工业余热发展设施农业、生态旅游业,推进工业适用生物质能示范项目,促进产业融合。

4.高端装备发展工程

1)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工程。重点开展半潜式钻井平台、钻井船、海洋调查船、多功能海洋工程船等主力装备的系列化设计研发,着力攻克关键技术,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开发立柱式平台、张力腿平台等装备,逐步提升研发设计建造能力。着力推进绿色智能运输船舶、高技术船舶、高端海洋工程装备示范应用,提升骨干船厂智能制造水平。重点发展船用动力、通讯导航以及钻井、动力定位、单点系泊、自动化控制、水下生产等系统,提升重大产品研发及试验检测能力。

2)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重点开展高速动车组、城际动车组、城市轨道车辆整车技术平台和检验验证能力建设。推动轨道交通列车网络控制系统、牵引传动系统、施工专业装备等关键部件研制及工程化应用。

3)机器人提升工程。利用感知识别、环境建模、人工智能、人机协作等技术对机器人整机产品进行集成改造,提升机器人任务重构、偏差自适应调整的能力,满足柔性制造、生活服务等非结构化环境应用需求。

4)高性能医疗器械工程。推动高端彩色超声、数字化X射线机(DR)、核医学影像设备PET-CT及PET-MRI等高性能诊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高通量基因检测仪、全自动生化检测设备、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等体外诊断仪器与设备,以及新型药物冠脉支架、介入心脏瓣膜、新型骨科植入物等植介入产品产业化。建设高性能医疗器械应用示范中心,以及产学研医协同创新示范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培育高端自主品牌。

5)高档数控机床工程。重点发展高速、精密、智能、复合、多轴联动的高档数控机床,突破高档数控装置、高性能功能部件瓶颈制约,加强应用技术研究,推进高档数控机床在航空航天、汽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

6)现代农机装备工程。重点发展大马力动力换挡拖拉机、大喂入量谷物联合收割机等粮食作物装备,棉花、甘蔗等经济作物播种、收获和田间管理机械,突破先进农用发动机、驱动桥、变速箱等关键部件瓶颈制约,提升农机行业和骨干企业研发试验检测能力。

7)先进化工成套装备工程。支持芳烃联合生产装置,加压、连续热解和煤焦油分离技术装备,水煤浆气化、固定床加压气化和熔渣气化等技术装备,大型低温甲醇洗、低压甲醇合成、甲烷化反应器等技术装备,密闭式循环冷却系统、废水制浆等技术装备生产应用。

8)新材料专用装备自主化工程。组织新材料装备生产企业与材料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攻关,重点发展金属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人工晶体及器件等四大类材料加工制备,提升核心装备配套保障能力。

9)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工程。重点开发节能环保发动机、高效动力传动系统、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控制系统、插电式深度混合动力系统、高性能纯电驱动系统,推动新能源汽车车身和结构轻量化、先进动力电池及系统集成等。

10)轻纺高端装备制造工程。重点发展大型高效制浆造纸机械、智能化塑料加工机械、智能化缝制机械、液态食品高速灌装设备、绿色高效洗涤装备、多工位高精度笔头加工装备、生物基纤维生产装备、高效智能型纺织装备、高速智能型非织造布装备制造等。

 5.关键新材料发展工程

1)先进金属材料发展工程。钢铁材料重点发展汽车用超高强钢,超超临界火电用钢,高端装备制造用模具钢,高性能船舶和海洋工程用钢,第三代核电关键装备用钢,高铁用大型高速齿轮钢、车辆轮对用钢,超高强大规格不锈钢棒材,高端取向硅钢等产品。有色金属材料重点发展大规格7000系铝合金加工材,大卷重钛带与高品质卷焊管,大规格高耐蚀钛合金管材,飞机发动机涡轮盘材料、飞机刹车系统模锻件,高性能高温合金棒材,高性能耐蚀铜管,超高纯稀有金属材料,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产品。

2)先进有机材料发展工程。重点推动聚碳酸酯、己二腈、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丁烯-1等高性能树脂,异戊橡胶及单体、丙烯酸酯橡胶、聚酯型热塑性弹性体等特种橡胶,光学级聚酯膜等功能性膜材料,高纯试剂等高端专用化学品,表面活性剂,生物基材料等产业化。

3)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发展工程。重点发展结构功能一体化绿色建材,矿物功能材料,耐烧蚀绝热保温材料,精细陶瓷粉体及高性能陶瓷材料,高性能玻璃基板、石英玻璃、光纤预制棒等玻璃材料。

4)先进复合材料发展工程。重点发展自修复、快速修补水泥基材料,海水伴养混凝土材料和极端环境用水泥基材料,纤维增强陶瓷基复合材料,高性能玻璃纤维、碳化硅纤维、芳纶、T800级碳纤维及其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无石棉复合密封摩擦材料,产业用纺织材料、纸基新材料等。

5)前沿材料发展工程。围绕新材料技术与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智能技术等融合趋势,重点发展3D打印材料、石墨烯、超材料等前沿材料,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与典型应用。

6)新材料支撑能力建设工程。建设国家新材料性能测试评价中心、材料基因技术研究平台等,加快建立产业共性技术支撑体系。

 6.航天航空能力建设工程

1)重大支线飞机关键能力提升工程。以提升ARJ-21和“新舟”系列重大国产支线飞机研制水平和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试验验证和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开展智能部装/总装生产线、批生产条件建设、铁鸟试验台架、综合航电模拟试验平台、驾驶舱模拟平台、全球客户服务体系、飞行模拟机、维修设施等设施建设和更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2)先进通用飞机能力建设工程。瞄准市场需求旺盛产品的升级换代,重点推动运-12、AG600、AG300、小鹰500、直-15、AC313等一批通用飞机重点型号及发动机和综合航电、机电系统研制、试验验证和客户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和完善协同设计、航空螺旋桨研发、航电/铁鸟试验室、水上飞机试飞、传动系统地面联合试验等设施平台,加强批生产条件和全球客服及培训网络建设等。

3)民用飞机产业化发展能力提升工程。围绕航空企业国际合作的提质增效,重点开展A350、A330、B737、B747-8、C系列及民用发动机和机载系统、生产线合作、大部件、结构件和分系统转包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复合材料、机载系统等研发平台;建立和完善制造创新中心,加强有关产品预生产工艺制造和验证设备配置,优化产品工艺验证体系等,提高自主发展和配套水平。

4)导航基准站升级改造工程。开展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升级改造,推动政府涉及精密定位应用的基准站逐步过渡到北斗或北斗兼容系统,采用基于国产核心芯片的接收机和国产软件系统,并针对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数据存储、信息传输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实施安全防护改造,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5)商业航天产品发展工程。重点发展商业遥感卫星、通信卫星及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线,大幅提高商业航天的生产制造能力,促进航天产业的市场化。重点推动遥感卫星、通信卫星地面系统的生产研制,突破大型遥感接收天线、移动通信地面天线和国产数据处理软件的制造瓶颈,促进航天产业市场化、规模化发展。

6)卫星应用创新支撑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卫星数据资源,构建卫星综合应用体系和卫星数据产品生产线,形成支撑多层次应用的空间信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和应用服务中心网络体系。基于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以及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典型行业、典型区域及国际化综合应用示范,加强跨领域资源共享与信息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可持续发展。

7.电子信息升级工程

1)集成电路重大生产力布局工程。重点发展12英寸先进制造代工生产线和12英寸存储芯片生产线,大幅提升制造能力。大力发展特色制造工艺和化合物半导体器件,重点支持12英寸、8英寸特色工艺生产线,以及6英寸、8英寸化合物半导体器件生产线。提升集成电路设计业规模和水平,增加有效供给;配套发展封测业、关键装备和材料,完善产业链和生态链。

2)新型平板显示工程。重点发展低温多晶硅(LTPS)、氧化物(Oxide)、有机发光半导体显示(AMOLED)等新一代显示量产技术,建设高世代生产线;发展玻璃基板、增亮膜、光刻胶、OLED蒸镀工艺单元设备部件、蒸镀设备自动化移载系统等关键材料和设备领域,增强自主配套能力;推动关键共性技术联合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布局量子点、柔性显示等前瞻技术领域。

3)智能硬件工程。推动面向医疗健康、生产制造、汽车驾驶、信息消费等多种需求的新型智能硬件产品产业化,发展智能家居、数字电视、虚拟现实、智能终端、可穿戴设备、无人驾驶汽车等产品。

4)信息与网络设备工程。推进核心信息网络设备的产业化,发展高性能路由器和交换机、高端服务器、海量信息存储、SDN设备、云计算数据中心设备以及关键配套部件等。加快互联网(含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产品发展。

5)电子基础产品工程。推动光纤预制棒、超低损耗光纤、高压直流继电器、宽带网络核心光电子芯片与器件等产品产业化;发展超小型片式元件、柔性印制电路板等产品,提高核心元器件保障能力;突破CMOS和MEMS传感器、智能光电传感器等瓶颈制约,提升智能化复合型高端传感器技术水平;加快新型汽车电子、电力电子等产品产业化进程;配套发展关键材料、电子装备、测试仪器,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6)软件及信息服务创新工程(含物联网、云计算)。推动工业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研发设计软件、管理软件、工业控制软件及行业解决方案的产业化及应用;开展公共云计算服务基础平台和重点行业云应用服务能力建设,以及云计算关键产品产业化;发展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技术集成应用服务,建设物联网试点区域的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

7)信息领域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围绕通信与网络、数字家电、新一代移动通信、高端服务器等重点领域,组织10家骨干企业自主选择未来3-5年内重点发展的方向(项目),瞄准关键领域,加大技术研发攻关力度,加强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提升内生增长动力,增强综合竞争能力。

8.质量和品牌提升工程

1)消费品品种丰富工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企业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满足消费者差异化需要。加快家电、家具、制鞋、五金、纺织、食品等领域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依托有实力的企业,针对工业消费品市场热点,加快研发、设计和制造,及时推出一批新产品。

2)消费品质量提升工程。开展战略性新材料与药品的研发、生产和应用示范,提高新材料和药品质量,增强自给保障能力。开展关键零部件自主研发、试验和制造,提高产品性能和稳定性。加快推动质量在线监测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建设,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高产品质量。瞄准国际标杆企业,优化工艺流程,加强上下游企业合作,尽快推出一批质量好、附加值高的精品。

3)品牌创建基础建设工程。推进产品设计创新中心建设,提高产品设计能力。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突破制约瓶颈,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加强品牌企业智能仓储系统建设,提高仓储物流配送系统效率,满足市场及品牌发展需求。完善重点企业大数据平台,增强品牌创建支撑能力。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建设,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企业影响力。

9.服务型制造转型工程

1)工业云服务提升工程。深化众包设计、云设计、协同设计等新型模式在企业的应用,聚焦设计环节,加强创新设计,推广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建立制造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信息和制造资源共享的工业云服务平台,推动网络化协同制造。

2)网络化协同制造工程。推动基于互联网的企业间研发设计、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和营销服务等系统的横向集成,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设计、制造、商务和资源协同,实现产品开发的深度协同和市场需求的快速响应。

3)制造业服务化增值工程。推动制造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实时在线服务平台,开展远程终端设备数据信息实时回传、监控中心大数据智能分析,提升故障预警、远程维护、质量诊断、远程过程优化等在线服务功能。建立面向客户的全天候实时在线智能信息服务能力,实现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动态升级和实时信息互动。

10.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工程

1)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工程。重点建设上海漕泾、广东惠州、宁波镇海(舟山)、大连长兴岛(西中岛)、河北曹妃甸、江苏连云港、福建古雷等石化产业基地,推动炼化一体化、乙烯、芳烃(对二甲苯)项目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高端化工新材料供给能力,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安全高效发展。

2)化工园区(基地)建设工程。加快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基地)产业承接能力,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加快蒙西、蒙东、准东、伊犁、榆林、宁东、晋北等现代煤化工产业基地前期工作,有序建设煤制烯烃、芳烃(对二甲苯)、乙二醇等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

3)钢铁基地建设工程。结合城市钢厂环保搬迁,进一步优化钢铁产业布局,在减量置换前提下,加快推进沿海重大精品钢铁基地建设。重点发展重大技术装备、重大工程所需的高端钢材产品。

4)船舶基地提升工程。结合城市船厂搬迁改造,调整提升环渤海湾、长江口和珠江口地区三大造船基地,大力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

5)产业转移承接工程。推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车、建材、家电、纺织等行业向“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沿线地区转移,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提升转移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加快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承接能力,建设一批产业特色和优势突出、产业链协同高效、核心竞争力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三、工作要求

根据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建立促进制造业升级改造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氛围,加快推进重大工程实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树立“政府买国货”的理念,通过政府首购、订购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国内创新产品。切实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保险补偿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更新。

(二)强化技术标准引领

完善工业技术标准体系,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工业产品安全、能效、环保和可靠性达标等改造行动,健全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激励机制。尽快修订建筑标准,扩大优质钢材、铝材消费。发挥强制性能效标准作用,加快推广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研发系统。

(三)优化政府投资方式

加大国家资金支持力度,扩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规模,转变资金使用方式,采取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针对不同领域、采取不同模式,统筹采用补助、贴息、奖励、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地方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四)创新金融支持政策

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排污权质押、信用放款等创新产品,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上市融资、债券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募集资金。

(五)完善投资项目管理

围绕制造业升级改造的要求,加强导向指引,利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和滚动计划,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资源等要素的投向。统筹协调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事项,简化前期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推广对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513


央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

若 干 意 见

 

央行等八部委今日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文中提出,加强金融支持工业力度。扩宽工业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大力发展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鼓励境内工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

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贷款和投资。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

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以下为意见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实体经济的骨架和国家竞争力的基础,是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主战场,也是创新的主战场,对经济发展全局至关重要。金融与实体经济、特别与工业是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用好和创新金融工具,服务好实体经济和工业增效升级,是壮大和发展金融业、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和重要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能力,突破工业转型发展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瓶颈,加大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着力加强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综合运用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预调、微调,保持流动性水平适度和货币市场稳定运行,引导货币信贷平稳增长。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兼并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的力度和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化解过剩产能和库存。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齐工业软硬基础设施短板,提高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为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创造有利条件。

(二)落实差别化工业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制定出台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指导意见,推动金融业全方位服务“中国制造202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有色、建材、船舶、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制定银企对接行动方案,积极推动银企信息对接工作。

(三)加快工业信贷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工业创新,加快发展支持工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入挖掘工业增长潜力,积极培养工业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工业领域“互联网+”行动,促进传统产业、大企业与市场迅速对接,实现工业制造企业和网络融合,着力改造工业发展传统动能。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积极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自主品牌、商标专用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消费品领域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等业务。

(四)改进工业信贷管理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向,强化目录管理、标准管理等手段的约束力,提高“白名单”、“黑名单”的参考价值。加强金融机构同业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授信,保持对工业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

二、加大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加大工业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鼓励工业企业扩大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方式。对运作规范的工业企业,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支持其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积极发展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

(六)提升各类投资基金支持能力。加快组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作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地方加大投入,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优化专项建设基金投向,支持有助于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程等,继续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探索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七)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

(八)不断提高工业保险服务水平。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推动保险公司尽快开发出更符合新能源汽车风险特征的专属保险产品。扩大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对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投入。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快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等资产管理产品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提供资金支持。

三、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

(九)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

(十)探索推进产融对接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支持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有效防范风险,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健康发展。

四、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

(十一)优化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环境。进一步取消或简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优化审核流程,落实好分行业审核机制,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和透明度。研究完善并购重组股份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发挥市场在兼并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十二)扩宽工业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工业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允许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

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

(十三)完善对工业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简化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核准程序,鼓励境内工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工业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优化对外人民币贷款项目管理,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贷款和投资。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实现应保尽保。

(十四)加强对工业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支持。进一步提高“两优”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生产型海外项目建设。鼓励中国企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境外项目合作。推动工业企业用好“外保内贷”政策,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支持国内工业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

六、加强风险防范和协调配合

(十五)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脱保”企业、个人形成强有力约束。督促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及户数等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风险监测体系,督促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及时处置化解风险隐患,同时注意处置风险的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对集中度较高的重点行业,明确优质骨干企业名单,通过引导金融资源集中支持,确保行业稳定发展。通过严格实施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措施,加快推动不符合行业规范的企业主动升级或加快退出,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研究加大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为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提供适当的正向激励。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责任,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转载自凤凰网)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

                     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

    

 

湘政办发〔20162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419


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的统一部署,找准湖南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负担的关键因素和压减空间,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大幅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促进经济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一是统筹协调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既要抓住关键因素,应降尽降、能减则减,又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二是立足当前与统筹长远相结合,既要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建立长效机制。三是推动普惠性降成本与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既要保证降成本的"红利"惠及所有企业,又要防止成本降低延缓落后产能退出进程。四是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既要加强制度设计,优化发展环境,又要引导企业创新挖潜降成本增效益。

——坚持主动作为。既要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又要主动出击;对中央政策措施,要坚决落实,用足、用好;对我省事权事项,要清到位、减到位、降到位。

——坚持分步推进。坚持由易到难、由显到隐、由直接到间接,先从降费减负入手,务求取得实效。省级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各地制定具体措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使企业的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能成本、用地成本和物流成本大幅下降,发展环境显著改善,盈利水平明显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合理降低税费负担。贯彻落实国家降税政策。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一步精简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从严审批涉企收费项目,推动涉企收费信息公示常态化。大力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业协会(学会)涉企收费、银行业涉企收费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建立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单位)

(二)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贯彻落实国家利率政策。畅通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加大银行中间业务等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发展本土特色中小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发展直接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和办事程序,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进出口环节报关、检验检疫手续简化合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序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逐步移交社会管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民政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资委、省质监局)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贯彻落实国家降低社保缴费率和缴费基数的政策。大力推进户籍制度和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形成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成本。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破解结构性缺工矛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

(五)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峰谷电价政策,合理降低一般工商业、中小微企业用电价格。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市场化交易比例。简化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用电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等领域改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湖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六)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合理确定地价水平,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允许招拍挂后采用分阶段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全面提升土地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快新征土地交付。(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较大幅度降低物流成本。落实国家增加物流企业增值税可抵扣项目等政策。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规范物流车辆超载、违章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发展多式联运,加强信息资源共享,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缩短超大超限关键设备道路运输审批时间。合理减少配送车辆进城限制,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停靠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

(八)鼓励企业内部挖潜。完善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政策。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精益生产降低成本。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升级,创新企业营销模式。(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陈向群担任召集人,副省长张剑飞担任副召集人,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优化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省发改委。

(二)明确责任主体。省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分别对接方案,抓紧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措施,由省发改委汇总形成我省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审定。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方案。

(三)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降低企业成本督促落实工作机制,由省政府督查室、省审计厅、省优化办、省减负办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机制,准确把握政策执行效果。建立政策措施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    

 

湘政办发〔20166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829


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园林绿化费、船舶通行费、涉案物价格鉴证费、条形码检验费、质监考核收费等5项收费标准降为零。

(二)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

(三)计量标准考核费、质监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3项收费标准降低20%。

(四)质监检验检定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2项收费标准降低10%。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防办)

二、进一步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标准降低10%-20%。其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0%,协议出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5%,其他交易服务费降低20%。

(二)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标准降低20%。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等2项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

(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降低20%。

(五)防雷技术服务费标准降低20%。

(六)房产测绘服务费标准降低20%。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另行公布),对保留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对不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中删除;凡是改由审批部门负责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凡是由行政相对人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任何特定的中介机构。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根据行业运行特点,降低会费标准,对运行困难会员企业适当减少或免交年度会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其他省直审批部门)

四、清理电子政务平台收费

政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搭建的医保、税收、房地产、旅馆业治安等网络平台软件及技术维护所需费用严禁向被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已经收取的要予以清理、取缔。(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五、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健全覆盖全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视各地"财银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金融联动工作机制推进情况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的实效,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六、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暂定两年不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行调整。进一步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记录个人权益。积极研究探索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支持企业根据经营实际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给予稳岗补贴,"三类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其他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缴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

通过利用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及范围、购进省外低价电等市场手段降低电价,停征大工业用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降低水电上网电价,实行过渡电价政策,调整基本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具体方案另行制定)。非居民用气大户的天然气价格在国家政策核定的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下浮幅度由燃气用户与城市燃气公司双方协商确定。新增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中包含的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八、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

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使用"湘通储值卡"结算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享受车辆通行费九折优惠,时限暂定一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九、建立降低企业成本督促落实工作机制

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省审计厅、省优化办、省减负办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大力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公布通报一批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优化办、省减负办)

以上措施(除"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外)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标方案

2.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降标方案


附件1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标方案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现行收费文件依据

降标幅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发改价费〔2016405

10%

2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湘发改价费〔20151119

50%

3

 

园林绿化费

湘发改价费〔20151119

降为零

省交通运输厅

 

 

 

4

 

船舶通行费

湘发改价费

2016189

降为零

省发改委

 

 

 

5

 

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6189

降为零

省人防办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发改价费〔2016405

20%

省质监局

 

 

 

7

 

计量标准考核费

湘发改价费〔2016189

20%

8

 

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6189

20%

9

 

检验检定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

10%

10

 

条形码检验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

降为零

11

 

考核收费

湘发改价费〔2016189

降为零


附件2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降标方案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收费文件依据

降幅标准

1

房产测绘服务费

湘发改价服〔2016172

20%

2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费

湘发改价服〔2016144

20%

3

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

湘发改价服〔2016144

20%

4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包括: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

湘发改价服〔2016430

20%

5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湘发改价服〔2016147

10%

协议出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15%

协议转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20%

土地、矿产出租服务费

20%

抵押(居住用地)服务费

20%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服务费

20%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的交易服务费

20%

特许经营权(不含建设工程类)交易服务费

20%

产权交易服务费

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湘价函〔2013131

20%

6

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湘发改价服〔2016196

2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2016-2018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5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74


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

实施方案(2016-2018年)

 

为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全省"一核三极四带多点"发展战略布局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统筹相关配套政策,联动推进园区建设,以提高产业园区发展质量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上下功夫,推动产业园区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全面升级,不断增强产业园区竞争力,将产业园区打造成为经济发展带动区、城市综合功能新区、对外开放先导区和现代产业发展集聚区。

二、主要目标

争取通过3年努力,到2018年,全省产业园区技工贸总收入达到5万亿元,产业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达70%,培育千亿产业园区10家,千亿产业集群15个,上交税金1500亿元,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和税收产出强度分别累计提高30%、20%,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达80分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区工业产值比重超过55%,新增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0%,所有产业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统一管理及相关配套设施,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三、推动产业园区规划布局升级

(一)开展产业园区清理整顿。按照"淘汰一批、整合一批、飞地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对各级各部门批准的各类产业发展区域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重点解决产业园区发展中存在的布局零散、规模不大、效益不好、管理混乱等问题,依法严格查处越权审批、违规设立产业园区,违规违法用地,违规使用资金,破坏污染环境等行为。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产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同一行政区域区块相邻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10个左右产业园区集群。加大省级及以下各类"低、小、散"产业园区整合、退出力度,对一个功能区块上存在多个主体的产业园区,按照"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原则进行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清理整顿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公布。

(二)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管理。按照"中心城市两产业园区、一县一产业园区"的原则,对全省产业园区布局进行规划管理,积极对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三大区域发展战略,根据长株潭、环洞庭湖、大湘南、大湘西四大板块的不同特点和"一核三极四带多点"的战略定位,合理确定产业园区发展方向,强化区域分工协作,促进产业园区联动发展、错位发展,力争形成规模等级合理、空间布局有序、大中小协调发展的产业园区体系。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产业园区发展中长期规划。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发展需要,可对规划进行修编,鼓励探索"多规合一"。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建设发展。

(三)优化产业园区功能分区。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科学划定产业园区功能边界和拓展空间,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原则,合理确定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居住和生态用地比例,科学划定产业集聚区、人口集聚区、综合服务区、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分区。鼓励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和建设时序进行一体化整体开发,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努力实现产业园区建设一体化、两型化、创新化。

四、推动产业园区产业升级

(一)明确主导产业定位。充分发挥各产业园区比较优势,综合考虑产业政策、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潜力、区位优势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明确产业准入的投入产出强度、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级产业园区要依托科技和人才优势,全面提升创新能力,产业定位突出高端化、集群化、数字化,加快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外包、现代服务业以及高附加值制造业发展,率先实现转型升级。省级产业园区要不断完善自身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承接国际、沿海产业转移,促进优势产业集聚,推进产业结构从低附加值的一般加工业为主向高附加值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转变,产业组织形态从传统块状经济为主向现代产业集群为主转变,打造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制订发布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指导目录,避免产业园区之间同质化竞争,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招商引资恶性竞争,实现产业园区错位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湖南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二)突出产业发展重点。全面落实制造强省建设"1274"行动计划(即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等12个重点产业,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等7大专项行动,标志性产业集群等4大标志性工程),加强对各级产业园区的分类指导,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产业聚集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积极引进国内外龙头企业,通过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延伸产业链条,提升质量水平。支持产业园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打造高知名度品牌,形成产业品牌集聚。长株潭核心增长极,结合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国家级湘江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突出率先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国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高技术产业基地和中部地区现代服务业中心。洞庭湖地区,结合生态经济区建设,突出生态发展,重点打造石油化工、船舶、粮油水产品加工、轻纺等4大产业集群。其中,岳阳增长极密切对接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快培育区域性重点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成全国重要的现代物流、石化、能源和食品基地。湘南地区,结合国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突出开放发展,重点培育稀贵金属冶炼及加工、盐化工、汽车及零部件、酒油果蔬加工等4大产业集群。其中郴州增长极积极融入珠三角,建设中部地区产业承接的重要平台、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基地和湘粤开放合作试验区。大湘西地区,结合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突出加快发展,重点培育薄板及加工、锰深加工、旅游商品加工、中药材精深加工、农副食品精深加工等5大产业集群,其中怀化增长极依托区域性交通枢纽和生态优势,打造成为辐射大西南现代商贸物流基地、健康养老产业重点示范地区。

(三)鼓励产业聚集发展。引导重大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聚集,推动产业项目进入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形成良好的配套协作关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企业管理、科技研发、市场服务、技术推广、网络信息、金融保险、商务服务、咨询中介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生产经营方式,鼓励产业园区建设生态工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四)培育特色产业园区。围绕高端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航空航天、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重点培育10家主营业务收入过千亿的综合型龙头产业园区和30家百亿元以上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发挥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省级高新区建设布局,引导产业园区走创新发展之路。继续支持和推进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湖南怀化广告产业园建设,继续抓好省级特色产业园和邵阳市湘商产业园建设。稳步推进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宁乡金玉工业集中区等"飞地经济"改革试点,探索在长株潭地区集中布局建设湘西飞地产业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产业园区,力争到2018年全省新增3-5家国家级产业园区。

(五)推动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发展。鼓励产业园区制订信息化行业解决方案,提高行业信息化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大力实施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积极开展企业信息化试点,支持企业信息化外包服务。推动产业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云计算服务平台,建立公共基础数据库、经济运行监测、运营管理、产业服务、信用管理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共享信息化成果。

(六)促进产业园区开放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注重引强引大,大力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在产业园区设立区域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和结算中心,利用其技术溢出和带动效应,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产业园区大力引进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重点引进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行业出口龙头企业。支持产业园区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型企业,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融资、退税、收汇、信保等全程综合外贸服务,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拓展发展空间。

五、推动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升级

(一)提升产业园区承载能力。加快产城融合发展,统筹规划布局与产业园区相配套的文化、教育、卫生和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不断提升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承载能力。加快产业园区内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消防安全、餐饮商贸、娱乐休闲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园区由封闭型的区块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奠定良好基础。

(二)完善产业园区环保设施。优化产业园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推进产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实施产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废气专项治理、固废综合利用三大专项行动,2016年年底前,所有产业园区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入园企业符合产业园区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各项目环评执行率及"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2017年年底前,所有产业园区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固废集中处理及相关配套设施,产业园区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处理达标率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85%以上,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支持产业园区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经济试点示范园区等绿色园区。

(三)鼓励标准厂房建设。深入推进实施"135"工程,合理确定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套设施。紧紧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企业特征进行规划建设,突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用性。完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产业园区标准厂房。

六、推动产业园区管理服务升级

(一)完善产业园区管理体制。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区划与产业园区、政府部门与产业园区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管理体制,规范产业园区内设机构设置,探索小管委会、大公司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和经营职能分离,鼓励产业园区兼并重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园区人事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依法实行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和薪酬机制,选优配强产业园区领导班子。产业园区管委会要依法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精简和优化办事程序,实行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度,为产业园区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设立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产业园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二)扩大产业园区管理权限。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赋予产业园区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国家级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市级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县级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下放的除外。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外,全部委托给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办理,确保国家和省赋予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在项目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工商注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健全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以满足园区内企业共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及公共设施共享为重点,鼓励园区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平台,建立健全园区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促进功能平台体系化、专业化、公共化。支持长沙、株洲和湘潭高新区建设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园区建设科技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引导服务平台,打造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高新区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引导园区加快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步伐,不断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提升园区创新发展水平。支持园区外贸代理服务中心建设,拓展园区企业产品出口渠道。

(四)创新建设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建设模式,积极培育1-2家具有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商和产业园区管理上市公司。园区招商引资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从政府部门主导招商引资向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引资运作机制转变。探索推行市县共建,政府与企业共建,企业与企业联建,引进国际国内企业承建,鼓励社会团体承建等多种联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强化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对产业园区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开展产业园区新增用地的前期开发和存量用地的二次开发,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使用效率。制定发布不同产业园区不同项目的用地投资定额标准,确保国家级产业园区平均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省级产业园区不低于200万元/亩。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更新。未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更新的,不得调整、扩大和升级产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低于80分的,不得扩大和升级产业园区。

(五)规范产业园区资金使用。建立健全产业园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管理措施,严禁挤占、挪用、违规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向或变更用款项目内容。加强资金拨付审查,从源头上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效益。建立产业园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监督检查。强化对重点专项资金,包括民生资金、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等的监督管理,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等情况,严肃查处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园区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严控产业园区负债规模。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涉及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产业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发改委(省产业园区办)具体牵头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要求研究制订本领域、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订本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发改委(市州产业园区办)加强协调督促,及时向省发改委(省产业园区办)报送计划年度实施情况。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融资公司积极面向产业园区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产业园区设立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产业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支持。优先推荐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产业园区内的财政收入按中央、地方分税的原则,属于市州、县市区留存部分,可以视情况通过财政支出安排支持产业园区滚动发展。继续实施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政策,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所属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部门相关资金,优先支持产业园区符合政策条件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一些发展快、带动性和示范性强的产业园区,根据全省产业园区发展综合评价排名,由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四)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留足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对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各级产业园区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制度。对已纳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时,要统筹合理确定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积极探索盘活现有土地存量资产,提高现有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方法,鼓励和引导产业园区建设向山地、坡地发展,进行"梯田式"开发,对一些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免缴地方相关规费。

(五)健全统计考评制度。研究完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办法,对产业园区产业集聚、招商引资、科技创新、投入产出强度进行综合评价。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产业园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或退出。各产业园区要按照统计考评制度,配备统计人员,及时报送有关经济发展统计指标等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考评办法,建立以产业园区各项经济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2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418


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依法退出,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稳妥、依法退出。正确处理化解产能进度与社会承受能力的关系,稳妥有序实施。二是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化解产能、转型升级。严控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退出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技术和产品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全面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从2016年开始,用3-5年时间,全省化解落后产能1500万吨,全省煤矿总数控制在200处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省政府批准各地保留煤矿规划后,停止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煤炭管理局予以公告。

(二)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1、重点关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对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淘汰。

2、属于以下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严重灾害隐患,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两权价款和使用费、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3、探索实行煤炭行业"存去挂钩"。除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耗低的先进产能外,对其他保留产能探索实行"存去挂钩",通过重新确定产能、实行减量生产等多种手段压减部分产能。

(三)推进企业改革重组转型。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相互持股。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五)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六)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和改造升级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有关部门要联合惩戒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

(七)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项目,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管,严格控制外省劣质商品煤入湘,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奖补支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继续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4〕54号)奖补政策,并安排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配套资金,支持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当地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实行梯级奖补。具体奖补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因小煤矿关闭退出造成财政困难的市县,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统筹考虑。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国有煤矿企业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

(四)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五)其他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领导、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由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办公室设在省煤炭管理局,全面负责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列为日常管理工作,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按期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组织实施工作,并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发改委负责向国家发改委汇报整体方案,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奖补办法。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返还办法。省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湘煤集团处理关闭煤矿遗留问题,制定落实关闭矿井职工安置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制定扶持国有煤矿关闭矿井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做好去产能市州、县市区国有煤矿职工创业和就业扶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各市州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47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621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省,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每3年评定一次,每届省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不超过8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经省长授权,设立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省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省长质量奖评审要点、实施细则,受理申报组织或个人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湖南省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近3年内获得市州以上政府质量奖(无政府质量奖的市州,获得其他政府质量表彰奖励)。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  省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省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州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质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省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向申报组织或个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规定和《省长质量奖(组织)评审准则》(包括质量、创新、品牌和结果)。

第十五条  为保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评委会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对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委会办公室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成立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召集评委会委员召开审定会议,评委会委员对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投票产生省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省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查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省长审定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

第二十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省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省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参与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三条  接受省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原《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0号)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7

              
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省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速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推动制造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湘发〔2014〕1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负责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安排的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围绕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打造湖南工业经济升级版,推进优势产业巩固提升,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扶优扶强,增强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后劲。

2、鼓励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3、"两型"引领。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要求,支持"两型"特征明显、产业带动能力强、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两型"项目建设。

4、注重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制造业、建设制造强省的积极性。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专项资金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支持:

1、高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专利产业化项目。

2、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3、重大或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方向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每年制定发布《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导目录》。

第三章  申报单位与项目需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或应用条件;

3、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经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必须为规模以上企业。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里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2、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3、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4、项目符合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等要求。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基金投入、股权投资或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支持一次。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次审核确定支持额度,在2-3年内分批进行安排的方式。同一年度内,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奖励项目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项目支持额度根据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技术创新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不少于50万元。省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按照相关奖励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采用基金、股权投资投入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四条  每年7月底前,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州经信委和财政局。

2、省属单位项目由相应的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3、市州(不含省直管县)项目由市州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市州长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4、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并报县市分管副县市长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以上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件外,还需按要求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项目核准备案相关证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6、其他相关资料。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为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含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开工建设的已完工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及确定:

1、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汇总申报项目后,联合进行项目合规性初审。

2、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及支持方式的建议计划。

4、省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建议计划。

5、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按要求、按程序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6、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支持项目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下达资金预计数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二十条  资金计划安排额度500万元以下的无偿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资金计划安排额度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无偿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资金计划安排额度的80%,项目验收后再拨付余下的20%。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专项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采用基金投入、股权投资、奖励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日起两年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凡有专项资金以前年度支持的项目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重大变更时(指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投资规模缩减20%以上的变更),项目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经原推荐申报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调整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

 

湘经信科技〔201681

 

各市州经信委,有关重点产业园区,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湘政发〔2015〕43号)提出的“到2020年,在制造业领域建成30个左右区域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目标,加快建设以创新中心为核心的制造业新型创新载体,省经信委决定组织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定位与功能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

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创新网络的核心节点。以创新中心建设为途径,打通技术、组织、商业、资本之间的分割与壁垒,形成以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创新生态网络,支撑制造业新型创新体系。

——创新资源的整合枢纽。整体谋划、协同部署,集聚整合政、产、学、研、用等各方面的创新资源和已有单项技术成果,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资源链,实现单项技术产品攻关向全要素汇聚的产业链转变,最终形成产业链整体突破的格局。

——创新成果的辐射中心。打通创新链条各环节,形成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将创新成果快速引入生产系统和市场,加快创新成果大规模商用进程。

——创新服务的公共平台。面向行业、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从技术委托开发、测试认证、标准制定、专利运用、成果评估、应用推广、企业孵化到信息服务、人才培训、项目融资等一系列公共服务。

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原则

(一)加强统筹规划。紧紧围绕制造强省建设确定的十二大重点产业领域,兼顾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加强顶层设计,稳步推进。分批次制定全省制造业重点领域产业链技术创新路线图,分年度发布制造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发展导向目录,分领域组织开展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充分发挥已有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作用,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坚持市场运作。创新中心要按照定位要求,采取公司制等形式,引入多元化投资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明确责权,自主决策、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建立市场化的创新方向选择机制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三)突出协同创新。探索企业主导、多方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发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新优势,实现多学科、跨领域、跨地区的协同创新,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四)强化实效评估。以实现产业化创新为目标,加强创新成果数量及质量、技术成果转移和产业化,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等方面的评估,把创新活动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依托创新中心创造出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实施步骤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试点遴选、评估、考核等有关程序和内容,协调落实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按照“高起点、有特色”的标准,宁缺勿滥,防止一哄而上,支持具有良好技术创新基础、具备良好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创新中心试点建设。

(一)项目申报。由重点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若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自愿选择、自主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相关资源,提出创新中心试点计划,按要求制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编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项目计划书》。

(二)试点遴选。遴选程序分为项目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审核批准等环节。省经信委组织建立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专家组,成员包括来自经济、技术、产业、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试点项目进行初审、考察和评审。通过评审的创新中心试点项目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等筹备工作后,省经信委审核批准列为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

(三)试点期限。创新中心试点期限为2-3年。经过试点期建设和运行,重点探索内部组织机制、运营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对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考核,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推广。

(四)评估考核。加强对试点实际效果评估考核,突出将可量化的委托研发合同数及金额、技术市场交易额、孵化企业数量等市场效益衡量指标作为创新中心评估重点。创新中心试点期内,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试点进行年度评价。连续两年年度评价不合格或超过试点期限仍达不到验收要求者,取消试点资格。试点建设任务和运行发展指标完成后,省经信委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省经信委正式批准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创新服务。加强创新中心顶层设计和试点实施统筹协调,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资源整合和协同共享,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形成工作合力。发挥专家组和各类智库的支撑作用,为试点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二)加大资金支持。创新中心成员单位按照约定,通过入股的方式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中心建设。政府资金通过支持创新中心的基本建设和运行期成果转移扩散的后补助等方式投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安排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基本建设补助资金。各级工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协调落实创新中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施范围、减免技术创新所需进口重要设备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创新中心研发、生产并销售的本省首台(套)重大产品及关键部件和本省首批次应用示范的重点新材料进行奖励补助。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加大对创新中心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创新融资模式,促进创新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四)强化人才支撑。依托已有的教育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产学研合作和新型创新载体培养技术创新人才,加快培养制造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知识产权、质量品牌等管理人才,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队伍。坚持引资和引智并举,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引进制造业高端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对有重大创新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特殊奖励,激发企业家精神和创新人才创新精神,依法保护创新收益。

(五)鼓励参与国际合作。推进开放创新,支持创新中心在更高的层次上与全球创新要素深度融合。用开放的视野,促进创新中心和产业链的融合,鼓励创新中心对境外创新资源的并购,推进境外研发布点,融入全球知识生产链,与国际同行开展实际性研发与创新合作。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222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走出去”“十三五”规划》的

通    知

 

湘经信推新〔2016133

 

各市州经信委、县市区经信局,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有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工业企业“走出去”“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328


湖南省工业企业“走出去”“十三五”规划

 

加快发展开放型工业经济,鼓励企业“走出去”,是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的关键举措,有利于促进优势产能国际合作,化解过剩产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技术、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十二五”期间,我省工业领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战略部署,一批优势企业迈出资源配置、生产配置和市场网络全球化的重要步伐,为湖南省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十三五”期间,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精准切入重点国家和重点地区,走产业发展与贸易提升结合之路,推动我省工业领域优势产业、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大规模“走出去”,推动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合作迈上新台阶,将湖南打造成中部地区融入全球产业的开放高地,特制定本规划。

一、湖南省工业企业“走出去”基本概况

(一)湖南省工业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成效

1、工业出口贸易迅速发展。2010-2014年湖南省工业品出口年均增长29.86%,远高于全国14.71%的年均增长速度。我省出口规模最大的是机电产品,占当年全省出口40%以上。我省在中高端工程机械装备、电力牵引轨道交通设备、住宅工业等领域居国际领先地位。出口地区日益广泛,主要出口市场以香港、东盟、欧盟、美国、南非和日本为主。

2、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加。近5年我省对外投资额连续位居中西部地区第一,2010-2014年湖南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29.96%,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9.50%;2015年对外直接投资额达15亿美元。先进制造业和资源性产业“走出去”强劲。我省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和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和资源勘探开发企业快速融入国际市场,一大批优势企业在境外设立制造基地、研发中心和资源勘探开发基地,基本形成了先进制造业、资源勘探开发业强势出击态势。

3、对外工程承包稳定增长。2010-2014年间年均增长58.15%,远高于全国8.74%的增速,2015年对外工程承包额为59亿美元。

(二)湖南省工业企业“走出去”的基本特征

1、“走出去”形式多样化。龙头企业态势强劲,如中联重科、三一集团、中车株机等龙头企业已经开始全球布点。投资形式日渐灵活,由新建企业、合资企业为主发展到跨国并购、独资、增资扩股、战略联盟等多种投资方式。产业组织从单个项目投资逐渐转向产业链投资,如三一集团、有色集团不仅在海外建立了加工企业,还形成了从生产加工、进出口、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各环节的一体化产业链。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如境外注册经营贸易、境外资产及股权收购、境外建立加工基地、境外上市、采用BOT参与港口改扩建项目等。企业抱团意识逐步增强,如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新材料等“走出去”抱团形成产业联盟;众多中小企业在老挝、泰国、越南、缅甸等东盟国家抱团投资兴业。

2、“走出去”行业特征显著。装备制造产业“走出去”增长迅速,如工程机械产业领域的中联重科、三一集团,轨道交通产业领域的中车株机等。先进制造业和资源勘探开发产业占比较大,已基本形成先进制造业和资源勘探开发业强势出击的态势,这两大类产业占境外投资企业近三成,成为我省当前及今后对外投资最具活力的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迅速,如蓝思科技、三诺生物、尤特尔生化等。

3、“走出去”企业各具特色。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国有企业是“走出去”的骨干,如中联重科、中车株机、时代新材、时代电气、株硬集团、湘电集团、华菱集团等。民营企业有的也已成为我省乃至全国“走出去”的典范,如泰富重装、威胜集团、千山药机、科力远、瑞翔新材料、耀恒星电子等。上市企业来势喜人。近年来我省上市的企业如三诺生物、金杯电工、克明面业、永清环保、神农大丰、株洲旗滨、大康牧业等都是今后“走出去”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中小企业正在聚能。如新华联矿业、希尔药业、果秀食品、金旺铋业、金贵银业、伊斯达、恒远发电、富泰宏、鸿富锦等。

4、“走出去”地区日益广泛。欧美地区是我省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主战场。亚洲地区尤其是东盟地区是我省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重点和热点区域,占比超过六成。非洲、东南亚和南美洲是我省境外资源勘探开发重点地区。亚非地区是我省对外工程承包主要集中地。

(三)湖南省工业企业“走出去”的主要优势

1、开放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一批优势产业、龙头企业正在积极“走出去”,其中东盟已超越欧盟成为我省第二大贸易伙伴,东盟、美国、日本成为我省对外贸易发展最快的三个地区。同时,优势产业与境外园区、商会联盟联系进一步加强,推动了企业组团出境发展。对外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如长沙市建立海关、商检、外汇、国税等涉外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实行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衡阳市引导企业平台共建、资源共享、抱团出海;岳阳市着力培育优势企业,采取集群式、集约化发展模式抱团“走出去”;永州市组建“国际经营法律援助事务中心”,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援助。

2、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增强。交通运输优势明显。“十二五”末我省基本建成“六纵八横”高速公路网,通车里程进入全国前三,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挺进全球机场百强,内河航道居全国第三,交汇于长沙的京广高铁、沪昆高铁和渝厦高铁,把湖南带入崭新的高铁时代。国际交通渠道已经打通。我省已开通从省会长沙到德国杜伊斯堡的货运专列,加速了湖南融入陆上丝绸之路的步伐。开放平台建设明显加快。全省现有国家级产业园区13家;衡阳、湘潭、岳阳三大综合保税园区相继获批建设,汽车整车进口、肉类进口等口岸相继建成或获批建设;已开通三条“五定”班列,城陵矶开通直达香港货运航线,常德开辟到上海的货运航线。功能型平台逐步增多。已设立郴州出口加工区、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等6个功能性开放平台,“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口岸海关已扩展至14个。

3、工业发展优势日益凸显。全省已拥有机械、石化、食品、有色、轻工、冶金、建材、电子信息、电力、医药等10个千亿产业以及工程机械、电工电器、汽车及零部件、轨道交通等4个千亿子产业,在中高端工程机械装备、电力牵引轨道交通设备、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新能源装备等领域确立了市场领先地位,拥有中联重科、三一集团、中车株机等具有国内乃至世界影响的“走出去”大企业,湘电集团、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华菱钢铁、衡阳富泰宏精密工业、远大住工、农友机械、株洲联诚、楚天科技、湘潭电化等企业在国外设立工厂,威胜集团、华磊光电、金龙国际等企业正在积极谋划“走出去”。

4、技术创新成果不断突破。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企业技术创新“311”工程,通过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突破了一批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转化了一批技术成果。中联重科研制的全球最大吨位平头塔机和最高登高平台消防车、三一集团研制的全球最大吨位履带起重机和世界最长臂架泵车、中车株机研发的轨道交通领域功率最大的永磁同步牵引电动机和世界首列超级电容100%低地板有轨电车等,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掌握了全球电压等级最高、电容容量最大的变压器和电抗器生产技术。

(四)湖南省工业企业“走出去”的薄弱环节

1、政府层面。对外投资促进体系还不完备,服务水平有待提升。对境外投资缺乏有效指导,缺乏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重复和缺位等问题。融资服务与担保政策滞后。银行在“内保外贷”、“外包内贷”方面提供服务有限,国内融资成本普遍较高,国内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审批时间较长而贷款期限较短;国内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欠缺,基本无法直接接受企业海外资产担保。信息服务尚不完善。缺乏对企业国际化经营风险的信息引导,缺少国别经济研究和形势分析,难以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国情、商机和预警等资讯服务。

2、产业层面。投资产业优势不足。在对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上偏重初级产品、资源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相对缺少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偏重消费品投资,忽视生产资料投资。投资地区有待拓宽。虽然湖南对外投资遍布于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大多数集中在东南亚地区和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而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明显偏少。投资方式较为单一。湖南80%以上的海外企业属于新建企业,且合资方式占相当大比重,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跨国收购、兼并方式利用较少。

3、企业层面。企业规模偏小。湖南对外投资企业中,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占相当大比重,由于规模偏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也难以与世界大型跨国公司相抗衡。企业机制不活。目前我省企业与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经营机制不能适应国外市场变化。技术创新不够。绝大多数企业研发投入低于1.5%,技术创新驱动力小。品牌意识不强。目前除了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制定了长远的海外发展战略,大多数企业还处于无规划状态,一些企业还停留在比较原始的产品推广阶段。专业人才缺乏。智力型、技能型人才需求缺口加大,缺乏通晓国际贸易规则、熟悉国际法律法规的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企业软竞争力不足。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方面较差。

二、湖南工业企业“走出去”的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为主线,以培育竞争新优势、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加快构建和完善境外投资体制机制,加快推动我省工业企业“走出去”,不断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遵照市场机制、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推动企业“走出去”,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提供良好服务,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选择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国际竞争优势明显、国际市场有需求的领域为重点,根据不同国家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贸易、承包工程、投资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

坚持注重实效、互利共赢。认真梳理项目清单,搞好研究策划,拿出一批近期能落地的重大项目,全面推动我省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输出,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防控风险。建立“走出去”企业协调机制和央企湘企合作机制,促进我省企业与央企之间的对接合作,减少和降低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风险和经营成本。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我省比较优势,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以重大项目为抓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创新对外合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将湖南打造成“一带一路”的重要腹地和内陆开放的新高地。

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全省培育2-3家年出口过50亿美元,10家左右年出口过10亿美元,50家左右年出口过1亿美元的重点出口工业企业,全省工业年出口额达到500亿美元以上;全省工业企业对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年均增长20%;培育20家左右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产能“走出去”和国际工程承包重点企业、3家以上在国际上有较强影响力的跨国公司,进一步提升湖南工业企业国际化水平;建立若干境外产能合作示范基地;对外投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升,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展,投资方式更加多样,对全省产业升级、结构调整、产能有序转移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高;不断完善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不断完善,抵御各类风险能力明显提高。

三、湖南工业企业“走出去”的主要任务、重点区域和保障措施

(一)主要任务

1、推动优势产业和企业扩大境外生产经营,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推动我省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电子信息、海工装备等新兴优势产业和矿产资源开发、钢铁冶金、新材料、输变电设备和小水电等重点产业以及有色、纺织、机械、水泥等传统优势产业转移至境外生产布局,推动优势和富余产能跨出国门,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拓展新的发展空间。鼓励大型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集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群式“走出去”。积极支持创建并申报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大力发展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加快在“一带一路”沿线布局和集聚发展,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建设2-3个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

2、鼓励投资境外先进制造业,拓展工程机械、海工装备产业的海外市场。充分利用我省与境外相关机构签署的各类合作双边协议,完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层次。支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收购境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不断提高我省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加大工程机械、海工装备等制造企业的市场开拓力度,加快推动我省特色产品进入东盟与南亚地区市场,帮助有实力的企业开拓中亚市场,支持龙头企业在拉美建立和完善营销平台,并积极开展融资租赁等业务,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实施,扩大出口,提高国际市场份额,全面提升竞争新优势。

3、支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投资,实现轨道交通装备建材行业优势产能的国际转移。推动我省有比较优势的轨道交通、矿山设备、新型住宅、水泥生产等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以BOT(建设-经营-转让)、PPP(公私合作模式)和EPC(工程总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和重要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及周边国家互联互通、非洲“三网一化”及拉美地区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加快铁路“走出去”步伐,推动和实施周边铁路互联互通,带动机车车辆、通信信号、运营维护等设备出口,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力争高铁项目和动车组出口实现突破。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出口的市场份额,加快轨道交通装备企业整合,提升骨干企业国际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省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产能转移的需要,发挥省内行业骨干、工程建设企业的作用,以投资方式为主,结合设计、工程建设、设备供应等多种方式,建设水泥、新型建材等多条生产线,提高所在国工业建材生产能力,增加当地市场供应,以带动省内优势产能的对外转移。

4、深化境外能源资源互利合作,推动钢铁有色行业对外产能合作。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加大对国外能源资源投资力度,重点推动铁矿石、有色金属、木材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在有条件的地方稳步开展能源资源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和研发,建设一批境外能源资源合作基地,形成稳定供应渠道。在市场需求大、资源条件好、基础设施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加强资源开发。结合省内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能转移,在资源条件好、配套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的重点国家建设钢铁生产基地,带动钢铁装备对外输出。结合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开展地质勘探合作及有色金属冶炼、深加工,以带动湖南有色地勘的发展和成套设备出口及产能转移。

(二)重点区域

1、以港澳台地区为支点,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充分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融资功能,满足我省企业融资需求,壮大走出去主体。发挥香港在会计、审计、商业管理、法律服务等行业具有极为深厚的专业优势并聚集大量高端国际化人才的优势,为我省走出去的工业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利用澳门作为中葡双语信息分享平台、葡语国家中小企业商贸服务中心、葡语国家食品集散中心和中葡论坛与会国经贸合作会展中心的作用,拓展我省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空间。

2、以东南亚、非洲为重点,巩固传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境外园区为平台,加快推进工程机械、农用机械、农产品加工、汽车及零部件、轻工服装、食品加工等优势富余产能“走出去”。抢抓东南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非洲实施公路网、铁路网、港口建设契机,以在建项目为支撑,密切跟进老挝、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埃塞俄比亚、加纳、阿尔及利亚、乍得等重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动我省工程承包企业在东南亚及非洲地区做大做强。抢抓东南亚、非洲加速工业化进程的良好机遇,推动我省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在印度、马来西亚、埃塞俄比亚、南非等国建立生产基地,带动上下游产业链“走出支持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地勘单位、开发企业和冶炼企业,以勘探先行、开发跟进、冶炼并举的方式,与巴基斯坦、老挝、安哥拉、刚果(金)、赞比亚、南非、尼日利亚等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合作。

3、以西亚、中亚、中东欧、拉美为切入点,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充分把握西亚、中亚、中东欧基础设施建设机遇,积极跟进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土耳其、巴林、阿联酋、沙特等国保障房、城市轻轨、铁路建设等项目,推动企业开展各类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和工程承包。以阿联酋和巴林为突破口,以哈萨克斯坦和斯洛伐克为中转站,促进湖南建材、湘绣、陶瓷、茶叶、箱包、五金工具等产品进入西亚、中亚、中东欧地区。加强与俄罗斯的经贸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两河流域合作机制,推动工业企业在当地建设营销网络。以巴西、墨西哥、苏里南、秘鲁为拉美地区为重点突破国家,推动南南(湖南-苏里南)产业园和墨西哥湖南产业园的设立。加快三一集团巴西产业园的建设进度,引领湖南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抱团投资拉美。以矿产开发、住宅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为重点领域,推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在拉美建立和完善营销平台。

4、以欧美日韩澳发达国家为制高点,全面提升竞争新优势。支持省内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境外企业,在欧美市场建立研发、采购、生产、营销及配件服务网络,拓宽国际市场渠道,增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推动我省特色产品出口,扩大双边经贸交流。打造湖南与韩国合作平台,以岳阳临港产业新区为平台,建立韩国产业园,将其打造成中韩FTA框架下长江经济带中韩自贸区。利用中美省州合作平台,推动湖南的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等优势产业与密西根州、南卡罗来纳州加强合作,支持在美建立湖南产业园、商品展示交易和配送中心。抓住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达成的契机,重点推动矿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合作。以北欧湖南农业产业园为基地,探索建立农业工业化生产模式,带动我省特色农产品进入欧洲高端市场。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服务,完善对外合作机制。落实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工业企业“走出去”的引导、服务和促进职责,将工业进出口总额、工业出口产品交货值、工业利用外资、工业对外投资等主要指标纳入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范畴,纳入工业运行质量评价体系和新型工业化指标通报制度。建立工业企业“走出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会商制度、“走出去”风险防范机制和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发挥现有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和现有多双边高层合作机制的作用,建立国际产能合作机制,争取将我省优势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项目纳入国家双边和多边合作架构;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合作,鼓励并支持我省骨干企业参与和主导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加强与国际认证机构合作,重点推动我省重大装备产品认证结果采信与互认。

2、强化重大项目调度,构建分类推进机制。强化项目储备。建立健全工业领域“走出去”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境外合作项目信息。强化项目对接。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衔接,争取我省项目更多地纳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加强与央企项目对接合作,推动我省工业企业“借船出海”。强化项目开发。建立境外合作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境外合作项目;借助国际咨询力量,依托现有的“走出去”企业加强合作项目开发储备,形成项目续接。强化项目实施。定期调度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实现一个重点项目、一套服务体系,帮助企业突破项目瓶颈制约,加快境外合作项目建设。

3、搭建开放合作平台,提升综合服务水平。组织开展国际产业合作对接活动,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工业博览会、产业对接会,举办有影响力的对外工业经济合作会展,搭建开放合作平台。探索政府和企业共建代表处的新模式,逐步在我省企业“走出去”较多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代表处,为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贸易等活动提供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和协助。建立工业企业对外投资和工业产品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每年重点支持5-10家工业领域“走出去”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行业商(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联盟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法律、政策、国情、商机和预警等资讯服务。

4、构筑开放智力高地,夯实人力资源保障。加快推进政府、企业与高校职院开展合作办学和专业培训,引导高校、高职院校培养国际化人才、海外营销策划人才、国际环境和法律法规人才。建立多层级、分领域的国内外人才信息库,健全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络体系,引导工业企业对技术、管理型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等机制,积极引进有丰富国际化管理和技术经验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组织国际化人才交流活动,搭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全程一站式”服务和后续跟踪反馈平台,建立境外专门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加强企业“走出去”战略智库建设,政府、企业与省内外知名高校和各类研究单位合作成立专门机构,跟踪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结合工业企业国际合作需求,及时提出高质量的“走出去”政策建议。

5、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创新“走出去”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利用“互联网+”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巩固深化欧美等传统市场,努力开发新兴国家市场,扩大我省工业产品国际市场份额。支持企业把品牌建设融入企业发展战略,积极实施品牌、资本、市场、人才、技术国际化经营发展战略。支持优势工业企业在海外建立合作开发园区、研发机构、原料基地以及并购企业。鼓励有实力的跨国经营龙头企业利用自身优势,采取工程总包、BOT等形式承接海外业务,带动省内配套中小企业以及省产工业品、技术及服务全产业链“走出去”。推进境外研发布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通过新建、入股、并购等方式建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引进关键核心技术,收购整合知名品牌和营销渠道,提升国际合作水平。


中共郴州市委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力将郴州打造成湖南新增长极的意见

 

郴发〔2016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核三极四带多点”区域发展战略,现就全力将郴州打造成全省发展新的增长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思路与目标

(一)现实基础。《湖南省“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一核三极四带多点”发展新格局,明确“培育郴州增长极”,要求“郴州增长极全面对接珠三角、东盟,依托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中国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等开放平台,推进湘粤(港澳)合作试验区建设,建成承接产业转移的新增长点”。这一全新定位,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郴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充分肯定和殷切期望,也是我市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转型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打造全省新增长极,郴州积累了良好的基础。2015年全市GDP总量达到2012亿元,排全省第6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排全省第2位,规模工业增加值排全省第3位,实际利用外资和到位内资连续十多年排全省第2位。通过实施交通、城市建设大会战,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提升,城乡面貌日新月异,生态环境大幅改善。对外开放平台日趋完善,承接产业转移来势较好。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三量齐升”“五化同步”,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突出发展第一要务,紧紧围绕“产业主导、全面发展”总战略和“兴产业、强实体、提品质、增实效”总要求,着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等行动计划,加快形成与打造湖南新增长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着力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加快建设“五个郴州”,不断增强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面对接珠三角和粤港澳地区,辐射带动湘南地区的增长极。

(三)发展目标

——确保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十三五”期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达到9%,力争9.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5至1个百分点。力争到2020年,全市GDP超过3200亿元、人均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利用外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增长17%左右、9.5%左右、12%、10%和8%,占全省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构建竞争力较强的特色产业体系。产业支撑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力争到2020年有色金属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大突破、总产值超过2000亿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成全市第二个千亿元产业,精品会展及矿物宝石产业、生态绿色产业、石墨及新材料产业成为全省有影响的特色产业。培植一批千亿、百亿产业园区,园区作为产业承接和发展的增长极地位进一步巩固。到2020年,全市实施200个以上投资过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力争培育10家年收入过百亿的龙头企业,为产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营造有比较优势的发展环境。打造区域立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创响绿色生态名片,建立健全对接珠三角的机制,建设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任务和重点

把发展产业作为打造全省新增长极的首要任务,把全面提升产业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作为支撑一极地位的关键措施,依托良好的资源、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快构建有竞争力、有比较优势的现代产业体系。

(一)有色金属产业转型升级。创响“中国有色金属之都”“中国银都”“中国铋都”“全国新材料产业基地”品牌,在深化与正威集团、中国五矿合作的同时,继续加大对国内外500强企业的招商力度,发挥金贵、宇腾、金旺、丰越、钖涛、华信、钻石钨等龙头企业作用,努力把郴州打造成全国有色金属产业精深加工基地、服务和交易中心。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增加值占有色金属企业增加值比重超过60%,有色金属企业总产值突破2000亿元。

1.构建有色金属供应链体系。依托我市钨、铋、铅锌、锡、铜、白银等矿产资源及市场主体,加快建设郴州稀贵金属产业供应链体系项目,打造品类丰富、节点完善的一站式有色金属供应链平台,形成纵横贯通的原材料供应体系,力争打造全球有色金属资源配置中心。

2.建立有色金属交易体系。加快建设湖南(郴州)国际矿产资源交易中心,依托矿博会,努力打造成国际矿产资源交易中心。拓宽上线交易品种,扩大白银、铋、钨、锑、铟等优势品种入网交易量,切实提升有色金属定价权,力争2016年完成交易额100亿元,到2020年达到1000亿元。大力发展有色金属交易物流体系,降低交易成本。

3.大力推进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加快实施一批有色金属精深加工成果转化和技术攻关项目,提高工艺水平、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能力、产品档次,切实扭转以“锭块”等初级冶炼产品为主的现状,重点抓好正威白银黄金精深加工、金旺铋业铋系列深加工(含制药)、金贵2000吨白银提纯扩能等重大项目。积极发展高性能金属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合金硬质材料、先进储能材料、纳米材料等有色新材料。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综合回收铟、镓、锗、锑、铍等稀贵金属。

4.强化技术与环保支撑。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参与承建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支持有色金属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实行“两型化”发展,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加强环保技术应用和攻关,确保达标排放。整合我市有色金属产业精深加工技术、环保改造技术,争取实现技术输出。

(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发展全域旅游,建设旅游强市,打造千亿产业。以广州-郴州-长沙旅游走廊拓展为突破口,以“一湖一山一岭一泉一城”特色景观为龙头,强化规划引领,品牌带动,构建全域旅游新格局,努力将郴州打造成“国际生态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到2020年,全市文化旅游总收入超过1000亿元,年均增长20%左右。

1.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加快推进湖南长鹿国际休闲旅游度假区、东江湖休闲旅游度假区、莽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飞天山文化旅游产业园、热水温泉旅游度假区、郴州市旅游文化综合体(林邑古镇)、郴州仙岭湖通途国际汽车营地暨郴州市自驾游系列营地、西河风光带等旅游精品项目建设。依托“一湖两河三江”,打造郴资永山水风光带。加大温泉开发力度,建设热水、许家洞、仙岭湖、暖水等一批温泉小镇。以郴州大十字城镇群为依托,建设一批特色乡村旅游,打造乡村旅游示范带。积极申报国家旅游休闲区试点。力争到2020年,全市创建2个5A级景区,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3个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2.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进“旅游+”,促进旅游与各行各业加速融合。抓实“旅游+文化”,大力发展红色文化旅游、矿物宝石和工矿文化旅游,打造湘昆、《飞天·苏仙》大型山水实景演出等品牌,挖掘地域特色文化,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实现旅游与文化融合式发展。推动旅游与生态、康养、体育融合发展,依托森林、山地、温泉等自然生态优势,结合“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中国体育之城”等创建,引导产业要素向“生态旅游”“体育旅游”“康养旅游”等特色领域集聚。加快旅游业与商贸、城市综合体融合发展,在商圈建设、城市综合体建设中融入更多旅游元素,开发银制品、矿物宝石、茶叶、小水果等本地特色旅游产品,在旅游发展中配套建设购物设施,促进旅游与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交通等功能相结合,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

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加强旅游公路、游客集散中心、停车场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旅游厕所革命”,打通重点景区连结公路、水路,加强景区配套建设,全面提升旅游交通服务、智慧旅游服务水平。加强智慧旅游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建设,推进旅游全行业信息化,重点建设旅游行业监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旅游云平台、智慧景区平台、旅行社信息化平台、旅游酒店信息化平台、旅游信息化新技术应用平台等八大平台。

4.加大旅游资源整合和营销力度。主动融入珠三角,对接东盟和东北亚国际市场,推动区域文化旅游一体化发展。建设丹霞山-郴州景区-衡山、井冈山-郴州景区-桂林跨省市精品线路和城区-飞天山-东江湖-热水温泉、城区-宝山-莽山、东江湖-飞天山-便江(长鹿)等多日游跨县精品线路,推动旅游产业连线成片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天赐华夏、别样郴州”旅游品牌的建设、管理、营销。创新办好休闲旅游节、红色旅游节、乡村旅游节等节会活动,加强对外宣传和旅游营销,提升郴州旅游城市整体形象,提升旅游国际化水平。

(三)精品会展及矿物宝石产业发展。打造辐射全省、对接珠三角地区和华南、面向国际的精品会展基地,发挥宝石和矿物晶体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和延伸宝石产业链条。到2020年,宝石及加工产业销售收入300亿元以上。

1.培育壮大精品会展业。突出办好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把矿博会办成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会展,推动郴州对外开放、服务业发展、有色金属产业转型明显加快。提升湘南国际承接产业转移投资贸易洽谈会、汽车展、房产交易会、农产品交易会的规格和品质,打造成为国内外的知名会展品牌。规划和启动珠宝展、物流展、小商品展、LED展、动漫展、化妆品展、特色农产品展、有机食品展、中医药展等新型展会。大力培育会展业市场主体,整合和优化现有资源,打造会展龙头企业,不断提升会展业市场化水平。进一步完善郴州国际会展中心等专业性平台的配套设施,鼓励现有场馆设施升级改造。到2020年,确保规模以上展览总数超过40个,形成3-4个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会展品牌、5家以上具有较强实力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

2.大力发展矿物宝石产业。充分利用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这一重要平台,创响“中国矿物宝石之都”,提升郴州矿物宝石产品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重点推进临武县通天玉、汝城南红玛瑙的开发与加工,积极争取临武通天玉、汝城玛瑙纳入国家宝玉石名录。加快建设郴州矿物宝石产业园,力争2016年动工建设,3年内建成。做活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加工交易和矿物宝石加工交易两篇文章,用5年左右的时间,形成千亿级产业集群集聚规模。配套建设湘南工艺美术城,把郴州建设成为集研发、设计、加工、贸易、展示、旅游于一体的矿物宝石产业集聚区。

(四)生态绿色产业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将我市良好的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进一步优化郴州生态环境,到“十三五”末空气优良天数占90%以上,大力发展生态康养、生态农业、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绿色新兴等产业,把我市打造成全国、全省重要绿色生态名市和绿色生态产业基地。

1.壮大生态康养产业。大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端、特色养老产业,加快中心城区小埠、十八泉、飞天山、仙岭湖、太阳城等重点养老项目建设。利用桂东、汝城、资兴等地优质的生态居住环境,探索发展涵盖私人服务、高品质医疗及照料老人的服务产品,提供兼具养生、养老、度假、休闲等功能的高端养老场所。有序有效利用我市生态、中医药、温泉等本土养生品牌以及优质休闲养生资源,大力发展特色优势突出、产业链完备、发展前景良好的温泉疗养和养生服务、生态避暑养生、中医药养生等养生业态。

2.做强生态农业。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重点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大力培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力打造临武鸭、东江鱼、裕湘食品、桂东玲珑茶业、永兴冰糖橙、宜章脐橙等农业知名品牌。大力发展有机蔬菜、有机茶叶、有机茶油产业,突出发展建设好5个国家蔬菜产业重点县、4个国家柑橘优势区域重点县和4个国家、省茶叶优势区域重点县。建设好一批外供蔬菜基地。积极发展品质优、价值高的花卉苗木、油茶、中药材、松脂采集等产业,提升林业经济效益。集中打造30家省四星级以上、10家省五星级以上的特色休闲农庄。

3.提升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全面提高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率,加快发展工业节能、尾砂尾矿综合回收利用、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绿色再制造、建筑与生活节能等节能环保产业。利用东江冷水和电厂余热集中供冷和供热,加快总投资15亿元、年综合利用蒸汽3万吨以上的冷热联供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城市矿产循环利用,着力把郴州建设成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和省内重要的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到2020年,全市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增加值突破150亿元。做大做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沼气供电发电、地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引进和培育一批新能源市场主体。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增加值突破50亿元,成为湖南重要的新能源基地。

4.发展绿色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加快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依托东江湖水库冷源建设东江湖大数据产业园,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努力将郴州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大数据产业基地。支持华磊光电、华特光电、飞利浦照明等LED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努力把我市打造成全国重要的LED产业基地。依托台达电子、高斯贝尔、格瑞普等企业,加快做强做大电子信息和智能产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创优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五)石墨及新材料产业发展。依托丰富的石墨、萤石等资源,加强与中国建材等战略投资者的合作,突出石墨新材料,大力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材料及制品,把郴州打造成为全球最大的“微晶石墨新材料产业基地”。

1.加大研发力度。支持南方石墨建设石墨研发中心,鼓励骨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化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2.推进石墨提纯和精深加工。引进和培育一批石墨提纯和精深加工企业,重点发展高纯石墨、导热材料、核石墨、电池材料、柔性石墨等下游产业,带动发展芯片、锂电池、显示器件、航天军工等产业。全力推进南方石墨投资50亿元的石墨精深加工项目,2016年实施石墨浮选提纯项目,2017年实施高纯石墨、静压石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等项目。建设石墨及石墨烯产业园。高标准规划建设市微晶石墨产业园,着力打造千亿石墨产业园区。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把湖南省石墨烯产业园区布局在郴州。

3.发展新材料。重点发展石墨烯、高性能金属和稀贵金属材料、化工新材料,依托中国建材的优势,以实现石墨烯产业化为方向,组织开展锂电池新材料、高导热石墨材料、石墨烯新材料技术攻关,加快形成石墨新材料全产业链条。大力发展高纯金属和稀贵金属、金属化合物、硬质合金、医药化妆品催化剂和超导、超高温高压、智能等材料。支持中化集团扩大投资,大力发展含氟高分子材料,延伸和做大氟化工产业链。

(六)园区产业承接与发展。致力于把园区培育成产业洼地、企业洼地、财源洼地,承接产业转移主阵地,力争到2020年,培育形成3个以上技工贸总收入千亿级产业园区,5个左右技工贸总收入500亿元级产业园区,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工业增加值80%以上。

1.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撑体系建设。加快园区升级整合。按照错位发展的思路进一步优化园区布局,尽快完成新一轮园区调规扩园,加快推进郴州出口加工区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推动郴州经开区、永兴经开区、资兴经开区等申报为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口岸平台建设。规划建设以湘南国际物流园为核心区域的口岸经济区,力争郴州公路口岸列入“十三五”国家口岸开放规划并挤入国家一类口岸行列,加强铁路口岸建设并大力发展铁海联运,全力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全力打造政策洼地。全面落实中省加快推进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政策,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积极争取“湘粤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配套政策,在“引进来”与“走出去”等方面形成新的政策优势,推动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迈上新台阶。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作为全市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第一菜单”来抓,重点围绕园区产业承接与产业发展,抓实“招商引资四年行动计划”的推进实施,加快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龙头企业。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强产业链招商、上门招商,绘制招商引资路线图,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抓好节会招商,充分利用“中博会”“沪洽周”“广交会”等中省重大经贸活动平台以及本市举办的矿博会、投洽会、旅游节等节会,以节会促招商、引项目。分解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定期督查通报,严格考核奖罚,形成全民招商格局。

3.促进园区产业聚集发展。扎实推进创新创业园区“1555”工作计划,加大招商引资与标准厂房建设协调推进力度。突出园区主导产业,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产品生产上下游供销关系为纽带,推动产业链向两端延伸,带动配套企业发展,加速形成“一园一主导产业、一园一特色”的发展格局,以园区的专业化、集群化发展,推进产业的集聚化、集约化发展。改革完善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重点抓好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突出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规模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等体现发展实效的指标,着力将园区打造成郴州经济发展的“聚宝盆、增长极”。

三、措施与保障

(一)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强化郴州大十字城镇群示范带动作用,将大十字城镇群打造成全国中小城镇群发展试验区,全省中小城镇群发展、“两型”社会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快城镇化进程。实施中心城区优化提质工程,提升各城市组团的产业服务能力、功能品质、管理水平和人居环境。真正将大十字城镇群发展成为郴州增长极的重要支撑和核心区域。进一步提升资兴、桂阳、永兴、宜章、嘉禾、临武等县(市)城区承载能力。加大产镇融合示范试点推进力度,争取每个县(市、区)创建一个产业集聚功能强、人居环境良好的特色镇。加快罗霄山片区和革命老区脱贫攻坚步伐。进一步争取中省政策支持,结合实际发展特色农业、生态旅游、健康养生、林下经济、边界贸易、中医药种植等特色产业,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二)进一步夯实基础设施。加快建成综合立体交通枢纽城市。积极争取兴永郴赣铁路纳入国家中长期规划,并挤进国家“十三五”综合交通规划。加快推进郴州机场建设营运,实现在2016年动工、2018年建成通航。规划布局建设一批通用机场。抓紧推进市城区到资兴、永兴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建设。协调推进茶常(三南)、黄长、桂新、临连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并争取尽快建设。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全面推进市城区无线网络(WIFI)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宽带接入能力,实现农村光纤全接入,消除农村宽带盲区,补齐“互联网+”短板。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突出物流园区(货运站场)优化布局和建设,加速提升智慧物流水平,争创国家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城市。

(三)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毫不动摇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健全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市场体系,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深化财税金融改革,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试点。鼓励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并购重组,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力争到2020年全市各类上市企业达到10家以上。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培育一批创新型市场主体,重点引导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挥信息革命对产业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厅市会商、市校合作、战略联盟。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载体,推动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各高校、技工院校打造一批低成本、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完善创新创业配套扶持政策,着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把人才培养和引进作为保障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解决郴州技能熟练工不足的问题。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实用工程人才、科普人才等紧缺人才培养。支持和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完善引进高端人才政策,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千方百计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重大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列入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争取省单列安排,努力盘活土地存量,适时调整用地规划,用足用好“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等政策。创新方式破解资金瓶颈问题。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银企对接,创新金融产品,扩大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省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专项建设基金和预算内资金等项支持。支持企业直接或间接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推广“PPP建设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

(五)进一步打造优良政务环境。营造一流的服务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清费减负等重点工作,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缩审批时限。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完善政务服务“一站式”服务。着力打造全省“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流程最优、审批效率最高”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营造一流的政策环境。积极争取国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开放型经济、脱贫攻坚与革命老区开发建设、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及时研究和出台产业项目建设、园区发展、龙头企业培育的支持政策,着力降成本、优政策、提效率。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应用政策优惠、基金支持等方式给予支持。营造一流的执行环境。把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开展“两学一做”等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始终保持反“四风”的高压态势,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特别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市委在全市打造新增长极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立郴州市打造湖南新增长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易鹏飞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瞿海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规划引导、综合服务、调度协调、督查考核等具体任务。围绕有色金属产业转型升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精品会展及矿物宝石产业发展、生态绿色产业发展、石墨及新材料产业发展、园区产业承接发展等六大重点,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切实抓好落实。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实施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结合具体工作部署,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加强督查考核,将打造新增长极工作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评估考核,充分调动全市上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工作全面有效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郴政发〔2016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切实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进一步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参与)

2.严格执行人社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市人社局根据调整后的社会保险费率做好测算工作,尽快出台我市调整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3.落实失业保险稳岗等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4.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全市工业企业职工依法参加职业培训的,人社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从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参与)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5.落实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政策。根据国家相关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政策,落实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标准。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对用户自建双回路及以上供电线路的,市重点工程可参照省重点工程按现有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的50%执行,其他按75%执行。在电价政策执行上,对上级有“口子”、改革方向明确的政策,供电企业可先行先试,采取灵活性方法帮助企业降低电费支出。(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国网郴州供电公司、郴电国际参与)

6.优化工业企业用电服务,合理降低用电成本。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大工业基本电费自主选择按容量计费或按需量计费。实施“两电”分离,根据工业企业申请,供电企业到厂区核实,对员工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类电价。依照省发改委《关于采取电价措施扩投资稳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982号)精神,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供电企业在受理工业企业变压器报停业务时,采取更加灵活的操作办法切实帮助工业企业节省基本电费。免费为大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和无功补偿设备。工业企业可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用电成本支出。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试点范围,将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纳入直供电试点范围。(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国网郴州供电公司、郴电国际参与)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7.认真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该减税、免税、退税的严格落实到位。(市国税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参与)

8.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市地税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参与)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9.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发生非正常抽贷、断贷的,可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取消或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等措施。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30%、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企业并购贷款业务。(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参与)

10.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设立首期6000万元规模的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符合银行转贷条件,但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还贷续贷应急。(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参与)

11.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郴州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参与)

12.稳定和扩大工业企业贷款存量。对工业企业放贷余额年度新增25%以上、中长期贷款新增35%以上,且执行央行基准利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推广应用《郴州市本地优质产品政府采购目录》,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参与)

五、降低涉企收费

13.免收工业企业厂房建设所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将《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郴政发〔2013〕6号)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工业企业,享受园区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参与)

14.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与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项目。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收费过高的大幅降低收费标准,引导、鼓励、促进中介机构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执行。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参与)

15.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工作,对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责令整改为主。(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参与)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本地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各牵头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开展降低工业企业成本情况专项督查,建立健全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帮扶工业企业、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6527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郴政办发〔2016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周转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转贷周转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成立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工作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分局、郴州高新区管委会、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为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统筹和管理转贷周转资金工作,由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转贷周转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初期转贷周转资金由市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和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出资组成,资金规模6000万元。根据转贷周转资金运营情况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需承认本资金管理办法,并与工作小组办公室就转贷周转资金使用业务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  申请使用转贷周转资金的企业应在郴州市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转贷周转资金重点支持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区、郴州经济开发区的企业。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七条  转贷周转资金使用遵循“确保安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和工作小组办公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周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立转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周转资金。单笔转贷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70%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30%),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同等条件下,自筹金额比例高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周转资金。

第十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使用转贷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由工作小组办公室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按约定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在10个工作日内的,资金使用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余下时间按实际超出天数,每天资金使用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倍执行。合作银行若15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工作,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周转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使用转贷周转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每月应向转贷周转资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报送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报表,每季度向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单位报送转贷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采取虚报、瞒报方式骗取和逾期不归还转贷周转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周转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且取消该企业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周转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如合作银行限期未能清偿,可对该合作银行实施取消财政性资金银行账号开设等措施。

第五章  审批与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启动开展转贷等相关工作。企业填写并打印《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六条  审查。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予以续贷,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周转资金的,在《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签署意见的银行应为市分行及以上级别),出具《银行续贷意见书》,并签字盖章。企业将银行申请续贷材料和《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申请表》、《银行续贷意见书》一同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十七条  审批。在合作银行同意续贷,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的续贷审批通过后,由借款企业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郴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周转资金提款申请表》和加盖合作银行信贷部门签章的《审批批复单》,经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确认后,启动转贷周转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九条  提款。工作小组办公室从转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用款企业双控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该笔资金汇入企业双控账户后,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合作银行应在汇入资金当日对贷款进行清偿,否则将该笔资金全部汇回转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收回。企业应在贷款清偿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合作银行办理好放贷手续,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作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并实时将与转贷周转资金等额的资金足额划转至转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收到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转贷周转资金收回后,工作小组办公室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转贷周转资金使用费主要用于工作小组办公室正常开支及按出资比例分配用于增加转贷周转资金规模,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七章  解散

第二十三条  转贷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工作小组讨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使用,转贷周转资金中的财政资金收回市财政,社会资金按出资人原渠道返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转贷周转资金运作的具体操作规程依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